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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开发商不得以只售不租等理由拒绝出租车位

字号+ 作者:江苏在线 来源:未知 2020-05-27 12:13 我要评论( )

这份名为《关于加强商品住房及其附属地下车库(位)等设施销售监管的通知》规定,房地产企业对外销售商品住房及其地下车库(位)等附属设施,不得超备案价格销售。对未出售的车

  这份名为《关于加强商品住房及其附属地下车库(位)等设施销售监管的通知》规定,房地产企业对外销售商品住房及其地下车库(位)等附属设施,不得超备案价格销售。对未出售的车库(位)等附属设施,应当出租给本项目内的业主、租赁人使用,不得以只售不租等理由拒绝出租。对违反规定的开发商,监管部门将暂停其网签资格,情节严重的降低直至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并列入上海市严重失信企业名单。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通知规定,上海市商品住房及其地下车库(位)等附属设施的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备案价格及有关规定,对外销售商品住房及其地下车库(位)等附属设施,不得超备案价格销售。除房屋和车库(位)等附属设施价款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不得向购房人收取电商费、团购费、茶水费等其他任何价款或费用,不得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通知强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已备案的商品住房附属的地下车库(位)等设施销售方案与商品住房销售方案,在售楼现场同步张贴公示。

  值得注意的是,上海市相关部门明确,商品住房附属的地下车库(位)等设施,应当提供给本项目内的业主、租赁人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有未出售的车库(位)等附属设施,应当出租给本项目内的业主、租赁人使用,不得以只售不租等理由拒绝出租。

  根据《条例草案》规定,今后将严格控制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服务半径内有停车设施可提供停车泊位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上海市静态交通行业发展“十三五”规划》预期将新增150万个停车泊位,届时停车场“可预约”比例将达50%以上;重点解决住宅小区、轨道交通站点以及医院等公共服务机构的停车需求。

  停车乱、停车难、治理难,“两难一乱”的窘境正在众多城市上演。为解决停车难,各地都在尝试不同做法。在不断探索之后,城市停车现状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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