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刑事判决书显示,北京长峰科威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尉钟因利用职务便利,签订虚假合同贪污公司公款2093万元,用于为其实际控制的北京颐明蔚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为其情妇、本人及亲属等人购买房产、车辆等事项。
2004年,尉钟与其情妇雷某认识,并与2006年确认恋爱关系,2007年上半年,雷某准备换房子租住,尉钟建议买房,后其和尉钟一起去看了假日风景小区的房子,尉钟来付房款。
6月,雷某让科威公司财务人员黎某从科威公司取一张120万元的支票通过王某1开出转账支票,后尉钟安排其将该支票送至长峰假日酒店,交给雷某的母亲赵艳霞。后其用王某1开具的发票在科威公司对上述支出平账。根据其所记录的小金库收支明细,尉钟曾于2007年7、8月间给小金库45万元,并让其记载为“大吊舱回扣购房款”。
随后,雷某的母亲赵艳霞取回120万元的支票后交给售楼处工作人员。雷某将该笔款项用于购买假日风景的房屋一套。
最终,2007年6月8日,雷某购买丰台区大瓦窑北路2号院11号楼9层2单元901,总成交价格为126.36万元。
根据科威公司小金库账目记载,2010年12月23日,尉钟将从周某处套取的现金247万元中的150万元通过李某1借予林某,因科威公司借款单上的借款理由不能借给个人,所以其就记载为“外协613小吊”项目,但实际上并未用于该项目。用于其情妇雷某沈阳市东陵区购置一套房产,房款由其支付。
2009年底或2010年初,科威公司与周某控制的公司签订了一份247万元的元器件采购合同,准备通过周某的公司将钱款转出用于购买探测器,但是探测器供货方没能及时发货,于是尉钟决定将该笔钱款取现后返还。2010年12月23日,尉钟拿回现金50万元,称该笔钱款是长光所乔彦峰带回的那笔247万元合同中的钱款,并对其称剩余款项中的150万元他借给了李某1,黎某就将上述情况记在了科威公司小金库的账上。其让尉钟填写了一份借款单,尉钟所填写的借款理由是“613小吊”,其问尉钟是什么意思,尉钟没说,就让其这样记。为了以后能说清楚,其在借款理由后面又写了“普利瑞尔直接汇出李某1,247万合同中借用现金”。2013年5、6月间,尉钟让其将该笔150万元计入到DDC项目中,其就按照要求在借款单上备注“此笔钱款转入DDC项目”。
也就是在2011年,雷某想在沈阳看上了唯美麓景(亿达玖墅)一套230平米左右的联排别墅,总价230余万元。其和其小姨赵某3一起去交了定金,并将房屋的价格告诉尉钟。尉钟要求使用赵某3的工商银行卡接收款项,于是其借用赵某3的银行卡。尉钟在两天内分三笔向赵某3的银行账户汇款230万元。
辽宁佳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等证据证明,雷某与辽宁佳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以230.85万元的价格购买东陵区双园路116-8号内401的房屋一套。2011年5月20日,雷某交款1万元作为购房款,5月21日,雷某刷卡支付2万元作为购房款,5月24日,雷某使用赵某3的银行卡刷卡支付227.85万元作为房款。
2008年尉钟打算在北京燕西台购买一套别墅,因资金紧张,其口头向赵某2提出能否先从科威公司借款垫付购房款,再以其绩效考核和提成归还。后其联系关某,以科威公司与关某的公司签订虚假购货合同并使用虚假发票、入库单平账的手段,套取科威公司公款共计725万余元。其将上述款项通过关某的公司,以八张支票支付给北京新凤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购买燕西台别墅的房款。2007年底2008年初,虽然科威公司给其核定了300余万元的绩效奖,但其认为“没必要那么麻烦,既然要从科威公司借钱,就把房款一次性都借出来”。
北京微视凌志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金色凌视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关某表示,2008年左右,尉钟向关某提出想通过关的公司倒账给尉钟个人购房,关某当时不同意,但尉钟称相关款项系科威公司给其发放的奖金,日后其也会用奖金来偿还,而且已经经过科威公司总经理赵某2同意,于是关某同意,并按照尉钟的要求,以签订虚假供货合同的形式获取科威公司的公款,再通过财务人员孟某具体操作,由北京金色凌视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把钱款转给房地产公司。
科威公司平账时,黎某拿着手续找具体的库管人员及领导逐级审批后进行平账。科威公司与北京微视凌志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两笔共计725万元的业务有入库单、验收单、报销单并且单据上有尉钟、赵某2等相关领导的逐级审批,故其对此进行了平账处理。2007年、2008年,科威公司给尉钟确定的销售提成款是337万余元,实际执行160万元,其中有50.4万元是以转账支票的形式给了尉钟。
2008年3月28日,尉钟与北京新凤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以7 754 880元购买海淀区四季青镇巨山村巨山新村小区C区60#住宅楼(商品房)-1层60-1房屋一套。2008年3月21日,科威公司以转账支票形式支付504 000元,3月28日,北京金色凌视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转账支票形式支付3 001 860元,4月3日,北京金色凌视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转账支票的形式支付4 249 020元。上述款项共计7 754 880元,北京新凤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尉钟开具了收据,并记为收尉钟60-1购房款。收房时,实际总房款为790万元。
尉钟和徐某、黄某、黎某在2009年上半年商议并成立了智华中泰公司,黎某具体办理的工商注册登记。该公司只与中陆航星公司做过一笔长波相机的业务。2009年中陆航星公司王洪亮找到其称他们需要五个探测器组件。其和王洪亮商议由智华中泰公司承接该业务。后其和黄某一起去中陆航星公司谈的技术参数,黎某负责起草合同并让徐某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签订后,黄某负责具体探测器组件的研发,其主要负责催款。2012年,其安排黎某将智华中泰公司注销。
徐某系智华中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9年1月其到科威公司工作后不久,尉钟称要成立一家公司让其担任法定代表人。因为是尉钟把其从西安调至北京的,所以其就同意了。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其出资10万元,其他人出资额其不清楚,其和黎某一起办理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智华中泰公司成立后做过一些业务,一般都是黎某拿合同其就签字,其不看合同的具体内容。其在该公司领取过工资、获取过分红,总共约14万元左右。
中陆航星公司与智华中泰公司于2009年4月20日签订了技术开发合同,项目名称为长波红外成像系统组件研制,约定经费350万元,其中首付150万元,尾款200万元。黎某于2009年4月30日在中陆航星公司支票配售记录经手人处签字,领取150万元的支票一张,智华中泰公司于2009年5月4日收到该笔150万元;智华中泰公司于2012年5月9日收到尾款200万元。
2008年,尉钟的儿子尉一鸣看上三里屯SOHO一套140平方米房产,遂决定从科威公司的利润中拿出一部分钱为其子尉一鸣购买该套房屋。其通过和长春普利瑞尔公司签订一份498.5万元的虚假合同让周某套出400万元汇至开发商账户中用于购买该房产。对此,科威公司总经理赵某2、财务经理黎某均不知情。其也没有告诉周某相关钱款的实际用途。之所以让周某分三笔而不是一次性汇款,是因为当时其想如果手头有钱,就用自己的钱支付房款,但是开发商给的期限很短,其拿不出那么多钱,就让周某汇了第二笔、第三笔钱款。
尉钟于2008年左右让闫某成立了长春普利瑞尔公司,一两年后成立了长春莱凯达公司,又过了一两年成立了长春科迈公司。上述三家公司均是帮尉钟串现金使用的公司,之所以隔一段时间就成立一家公司,是因为尉钟觉得长时间通过一个公司串现金风险太大。其是上述三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尉钟要串现金时,他会将合同寄送给其,其和闫某都在合同上签过字,再由闫某盖章后寄给科威公司会计黎某。不久后,科威公司会将合同款汇至其控制的公司账户,其再将相关钱款扣除一定的手续费后取现交予黎某或者汇至尉钟指定的账户。长春普利瑞尔公司于2009年与科威公司签订了一份498.5万元的虚假的购销合同,其按照尉钟给其发送的短信,让闫某将其中的400万元汇至搜候房地产有限公司。
北京搜候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购房合同及相关财务凭证显示,尉钟作为尉一鸣的法定代理人与北京搜候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约定以6 143 612元(最终价格为6 120 974元)的价格购买房产一套。长春普利瑞尔公司于2009年9月28日汇款50万元、闫某于11月20日、11月27日分别汇款150万元、200万元作为购房款;尉钟于2010年2月9日、3月19日、10月26日分别支付120万元、38万元、313 612元、214 574元、12 788元。
管华给尉钟一张户名为郭鹏的银行卡,其带着赵某1到科威公司附近的奥迪4S店使用该卡以110余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奥迪牌A8汽车,其将卡中剩余的10余万元转至赵某1之父赵兴乙的银行卡中。其还使用科威公司的支票为该车购买保险、维修保养等。
2011年10月科威公司与北京锐科芯创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RK110023,标的物价值为130万元的合同,科威公司于2012年3月29日将130万元支付给北京锐科芯创科技有限公司。次日,后者将其中124.8万元转至北京柳叶讯电子经营部。3月30日、31日,上述款项中的120万元经丁艾的广发银行账户转至郭鹏的招商银行账户,此时郭鹏账户中的余额为125万余元。4月7日,郭鹏的招商银行账户在北京寰宇恒通汽车有限公司刷卡消费113万余元。4月8日,郭鹏的招商银行账户中的11.85万元被转至赵兴乙的招商银行账户。
北京寰宇恒通汽车有限公司车险销售通知单、进账单、发票、结算单等显示,赵某1名下的奥迪牌A8汽车在2013年支付保险费23 961.52元,2014年支付保险费20 800元,支付保养维修费用16 548元,上述款项共计61 309.52元。
法院认为,尉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亦构成挪用公款罪。法院一审判决尉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尉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资料显示,北京长峰科威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为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二研究院二十五所、北京兰光天盾红外光电高技术研究所共同出资成立的公司,其中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出资1927万元,持股比例为95.16%,为第一大股东,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二研究院二十五所出资54万元,持股比例为2.67%,北京兰光天盾红外光电高技术研究所出资44万元,持股比例为2.17%。
2007年6月至7月期间,尉钟利用担任北京长峰科威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采取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将北京长峰科威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公款75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为其情妇雷某购买房产。
2007年12月至2008年4月期间,被告人尉钟利用担任北京长峰科威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采取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将北京长峰科威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公款725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为其个人购买房产。
2009年4月至2012年5月期间,被告人尉钟利用担任北京长峰科威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使用其实际控制的北京智华中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同北京中陆航星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组织相关人员利用北京长峰科威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原材料、技术平台进行项目研发,将原本应属于北京长峰科威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公款35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2009年5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尉钟利用担任北京长峰科威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采取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将北京长峰科威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公款40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为其子尉一鸣购买房产。
2010年12月至2011年5月期间,被告人尉钟利用担任北京长峰科威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擅自决定使用北京长峰科威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资金为其情妇雷某购买房产,将公款15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2011年10月至2012年4月期间,被告人尉钟利用担任北京长峰科威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采取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将北京长峰科威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公款12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为其妻子赵某1购买车辆。
2013年3月至2014年12月间,被告人尉钟利用担任北京长峰科威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擅自决定使用北京长峰科威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资金为其妻子赵某1支付车辆保险、维修等费用,将公款6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
2013年6月间,被告人尉钟利用担任北京长峰科威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擅自决定使用北京长峰科威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公款为其本人实际控制的北京颐明蔚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将公款12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2014年2月间,被告人尉钟利用担任北京长峰科威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采取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将北京长峰科威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公款13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为其本人实际控制的北京颐明蔚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2007年12月至2014年12月间,被告人尉钟利用担任北京长峰科威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擅自决定使用公款偿还其信用卡个人消费,将北京长峰科威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公款123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