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次客运班车开车时间两小时前办理,可到市区各客运站办理联网,按票面金额10%计收费,不足1元按1元计算;
2、当次客运班车开车前两小时以内办理,必须到始发站办理,按票面金额20%计收费,不足1元按1元计算;
3、因旅客延误乘车,在当次客运班车发车后一小时内,必须到始发站办理,按票面金额50%计收费,不足1元按1元计算。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许可条件择优确定客运经营者。”将第三款修改为:“道路客运经营服务质量招投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将第二十八条款修改为:“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按照第十九条规定由经营者自行决定停靠站点及日发班次的,车辆数量的变更不需提出申请,但应当告知原许可。”在第三十六条后增加两条,分别为:“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应当实行客票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以下统称实名制管理)。其他客运班线及客运站实行实名制管理的范围,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实行实名制管理。
安全驾驶,文明服务。第五十六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客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及以上人民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第五十七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和信息。第五十八条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文明礼貌,携带免票儿童的乘客应当在购票时声明。不得携带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它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第五十九条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有关,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客运班车驾驶人员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
保障运营服务质量。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第五十四条【监督队伍】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队伍建设,提高其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城市公共汽电车管理业务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第五十五条【监督检查】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对运营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情况下,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运营企业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
备好晕车药。因为长途汽车时间长车身颠簸厉害,容易晕车,哪怕是平常不晕车的人也有可能会受不了,所以在出发前备好晕车药或者其他防止晕车的物品是非常必要的。
在中途下车吃饭或者上厕所回来的时候已经记准所乘车辆的位置以及车牌号,因为客车招呼站往往会有同路的很多非常相似的车,所以一定要记住自己所乘车的车牌号,上车的时候看准了再上,一面上错了车。
在中途上厕所或者休息的时候应该将随身物品带出,不要放在车上,因为在这个时候很容易有外人混入车内将物品盗走,或者同车的乘客也有可能你的财物。
中途有人下车的时候要留个心眼,以免先下车的人取行李的时候将你的行李一并带走,等你发现的时候已经晚了,所以当有人下车取行李的时候要盯住是否带走了自己的行李。
5注意在车上上当受骗,很多人靠着同车老乡的关系同你套近乎,采用各种方式获取你的信任后实行诈骗。
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处理。第五十一条【危害运营安全的禁止行为】禁止从事下列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安全、扰乱乘车秩序的行为:(一)非法拦截或者强行上下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二)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及其出入口通道擅自停放非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堆放杂物或者摆摊设点等;(三)妨碍驾驶员的正常驾驶;(四)违反规定进入公交道;(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城市公共汽电车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安全装置;(六)妨碍乘客正常上下车;(七)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及周边保护区内燃放。(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安全、扰乱乘车秩序的行为。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接到报告或者发现上述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第九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
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暂停或者撤销其部分或者全部线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三条【未按规定对设施进行管理维护的责任】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四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罚】违法携带违禁物品进站乘车的,或者有本规定第五十一条危害运营安全行为的,运营企业应当报当地公安部门依法处理。第六十五条【危害设施行为的责任】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二。
第五十七条【投诉受理制度】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和运营企业应当分别建立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投诉受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及时核查和处理投诉事项,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第五十八条【奖励机制】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完成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文明服务成绩显著,有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运营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擅自从事线路运营的责任】未经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确定,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的,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运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条【未设置标识标志的责任】运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
其具有固定线路、固定班次(时间)、固定客运站点和停靠站点的特点。道路班车客运按运行区域可以分为五类:
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涉及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实施查封或者扣押,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说明情况。第五十六条【服务质量评价】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评价制度,定期对运营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作为衡量运营企业运营绩效、发放补贴和线路运营权管理等的依据。服务质量评价不合格的线路,责令相关运营企业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线路运营服务协议撤销相应线路的运营。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二)使用失效、、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从事客运站经营的;(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第八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八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二)未按投保限额投保的。
不得将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投入运营。第四十九条【警示标志及应急设备】运营企业应当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等,并为车辆配备灭火器、安全锤等安全应急设备,保证安全应急设备处于良好状态。第五十条【禁止携带物品要求】禁止携带、管制器具、、易燃易爆品等违禁物品乘车。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禁止携带物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运营企业应当在城市公共汽电车首末站的醒目位置公布禁止携带物品目录。运营企业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采取必要的安全检查措施。乘客应当自觉接受、配合安全检查。对于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乘客,运营企业从业人员应当制止其乘车;制止无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第七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客运站、旅客集散地对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第七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法。第七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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