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标准, 2014年9月1日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2014年9月10日在A县一直到2014年10月18日晚上,我发现了被告有外遇被我当场抓住。在整理物品时发现了2014年9月29日被告已经把房产卖给了外人。其后,被告将轿车退还给我,被告以种种理由为借口拒绝退还房产。判令我姐姐赠与给我的房产归我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曹女士答辩称:我和被告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不是假离婚,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不具备撤销的条件,不应当撤销。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唐先生起诉称:2011年9月29日,我和被告在A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2012年生一女儿唐小姐,现随我一起生活。婚姻存续期间,被告为了达到骗取房产和车辆的目的,迫使我父母同意将我姐姐名下的一套房产赠与给我。2014年8月6日办理了赠与公证。2014年8月19日办理了所有权人是我的《房权证书》。
普陀区房产律师收费标准, 在当时的离婚协议书的第财产处理上载明:“位于XX花园12号楼1501室、别克君越汽车一辆归女方单独所有,其他无争议”。当天原告将该房产办理到被告的名下。后双方发生纠纷,2014年10月18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协议,上面载明了如下内容:“为了省税费办理了离婚手续,将XX花园12号楼1501室、别克君越汽车过户于曹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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