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记者今天从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该部门与和合肥市公安局、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肥市城市管理局共同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企业市场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规划、销售、质量管理等环节对开发商念“紧箍咒”。
《通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进行开发建设;严禁擅自修改已审查通过的规划方案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相关许可内容调整的,要依法报送原批准部门审批。
商品房买卖合同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项目楼栋外墙、门厅、过道、地面车位等公共部位和设施的建筑材质、规格以及交付情况,并在销售现场公示小区绿化、景观、道路、休闲娱乐设施等公共部位的建设平面布局图和自建或委托代建供配电设施的信息,以及噪音、垃圾场收集点、临时停车位、采光、通风、楼间距、配电房位置等不利因素。
商品房销售广告也将严管。房地产开发企业、营销机构、中介机构、广告发布单位及个人不得通过新闻媒体、网站、户外广告牌、楼宇电梯、印刷品、宣传片、展示沙盘等各类广告载体对商品房学区、交通、环境、规划功能和公共设施装饰装修等进行误导宣传。销售现场用于展示的样板房,其内部结构,尺寸大小,装修标准,设施设备等,应当真实准确。全装修商品房样板房中摆放或安装与交付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的,要在显著位置标注“此非交付内容”,并在合同或补充协议中予以明确。样板房应当保留至项目交付后三个月。
为加强商品房建设质量品控管理,《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即将竣工交付前,可以通过“工地开放日”等形式,在不影响正常施工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有组织地邀请部分业主代表到项目现场了解工程建设和质量情况,开展交流互动,以利于提前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商品房项目(含全装修项目)建成后,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和标准,进行分户验收。分户验收完成后,建设单位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工程完成后,开发企业应单独组织专项验收。
商品房交房方面,《通知》明确,商品房交付时,必须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在商品房交付过程中,开发企业要在交房现场全面公示相关资料和信息,并主动提供商品房的质量保证承诺,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对业主反映的质量等问题,要及时受理,并严格按照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约定,履行保修义务。开发项目发生延期交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前书面告知购房人延期交房的原因、整改措施及交房期限,并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抽调人员成立售后服务专班,加强与业主的沟通交流,对自查发现和业主反映集中的问题,售后服务专班要迅速制定处置方案,及时整改,限期答复业主。
8月26日上午11时许,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在官网公布了与合肥市公安局、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肥市城市管理局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企业市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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