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为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稳健发展,我局发布了有关事项公告。请你们遵照执行。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海南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所有我市辖区内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时必须实行网签,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与商业银行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设立预售款监管账户,收取的购房款必须进入预售款监管账户。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在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申报合同备案,并向购房人提供备案回执。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前,必须落实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将前期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在合同中载明。
四、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或土地抵押的房地产项目,出售人销售时必须告知购房人抵押情况并出示抵押权人同意销售备案证明材料,预(销)售合同中必须载明。
五、商品房出售人必须在售楼中心显眼位置公示销售项目的预售许可证、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楼盘信息表(一房一价表)等证件材料以及本公告。商品房销售代理企业还须公示有权代理销售的证明材料。
六、未按本公告要求执行的,我局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欢迎广大购房人举报投诉。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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