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应当在取得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租金收入凭证的次月15日内向出租房屋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如有多处出租房屋所得应合并所有租金收入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对同一纳税人拥有不同辖区的出租房屋或同一代理人代理多处房屋的,可选择某一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合并申报。
对个人出租居住用房,依据天津市地税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通知》(津地税局地〔2004〕1号),按5%综合税率征收各项税收;对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依据天津市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以及《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即按营业税及附加税5.55%、房产税12%、个人所得税案《个人所得税法》计算征收。办理纳税手续时,需要纳税人提供并由代征部门存档备查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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