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有赡养他父亲的义务。如果完全属于婚后财产并且男方已经去世,这个房子与男方父亲是无关的。
展开全部房产证取得的时间点,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常常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其中存在的问题大致表现为以下三种:
(一)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此种情况下法律关系比较简单,据物权法规定,该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及亏损属于房屋产权人,如另一方有参与该房子的装修等支出,构成对该房产的舔附价值,对于装修款,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二)一方婚前支付了所有房款,婚后取得产权证。此情形其实就是产权证取得与房产产权权属有无关系的问题,目前婚姻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我们认为产权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产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就是婚后房产,因为房屋所有权是在签订购房协议时即确定下来,房产登记只是国家为了便于管理,使物权能够具有公信公示力而进行的行政行为。该房财产权益在婚前签订合同后就已经取得,取得房产证的结果也是婚前订立合同及付款行为所致,所以此情形也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
(三)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房屋,但在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证。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但还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离婚的,如果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没有交清全部购房款而没有取得产权证,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已经支付了全部房价款,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比较清晰,只需完善权属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将以下情况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权属、分割、补偿问题予以处理:第一,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无论是以夫或妻的名义还是妻共同名义;第二,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购买;第三,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购买,属于婚前共同财产,财产性质存续到婚后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房屋价格飞涨的今天,夫妻双方有很多是采取商业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房屋。商业按揭贷款大都要经历缴纳首付,银行支付开发商剩余房款,夫妻一方或双方按合同约定每月归还银行贷款的过程。在这个过称中提起离婚诉讼,在房产分割问题上会出现一些复杂情况。
(一)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并取得房产证,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情况婚前取得房产证书,就意味着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离婚时房产直接归属于其中一方,但是这并不影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增长部分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房屋所有权与房屋价值并不完等同。由于婚后偿还贷款因素以及房屋升值因素的介入,就房屋的价值而言,离婚时候的房产价格绝对大于结婚时候的价格。婚前一方支付的房产价款应当属于个人财产,分割房产价值的时候应当首先予以扣除。婚后偿还的贷款、房屋的升值部分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分割的共同财产应当是房屋实际价值减去婚前支付部分、尚未偿还贷款后的差额部分。
(二)一方婚前按揭贷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继续还贷的情况这种状况出现时应分不同情况来区别对待。一种是一方婚前个人出首付款,然后按揭贷款,在婚后取得房产证后仍然用个人财产还贷的情况。此时,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财产分割。另一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经常见到,一方婚前个人出首付款,婚后取得房产证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银行贷款。在这种情形下,可以认为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要计算好婚前出资和婚后还贷中夫妻双方的出资比例,来分割好此房产。
(三)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支付首期,以按揭贷款方式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离婚的。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是业主并不实际掌握房产证,该房产证被抵押在银行手里。也就是说,该房产还存在抵押权。在夫妻离婚涉及分割按揭房产时存在首付款、已经偿还贷款、尚未偿还贷款、房屋实际升值等四个组成部分。因此,房屋的实际价值(合同价值与房屋升值之和)减去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后的剩余价值才是双方的分配对象。由其中的一方取得房产,继续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同时向另一方支付房屋价值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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