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林榆与被上诉人欧阳民、郭敦云、广州润峰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晟禾商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终9357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为: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5民初911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5民初91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杨林榆、广州润峰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晟禾商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向欧阳民、郭敦云支付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6月27日期间的租金损失5058.98元;三、驳回欧阳民、郭敦云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282.8元,由欧阳民、郭敦云各负担982.8元,杨林榆与广州润峰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晟禾商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各共同负担300元。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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