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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宏:“公交司机醉驾”该追责的岂止是司机

字号+ 作者:江苏在线 来源:未知 2019-05-24 14:19 我要评论( )

今日8时40分许,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在伍家岭坐402路公交车时,发现司机驾驶状态异常。交警接到通报后,立即组织警力在芙蓉路松桂园路口将该车辆成功

 今日8时40分许,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在伍家岭坐402路公交车时,发现司机驾驶状态异常。交警接到通报后,立即组织警力在芙蓉路松桂园路口将该车辆成功拦截。经过呼气酒精检测发现,该驾驶员常某(男,39岁,湖南长沙县人)血液酒精含量为276mg/100ml。随后,该驾驶员被送去抽血检测。后经刑侦部门血液检测结果显示,该驾驶人血液酒精量达到323.4mg/100ml,为醉驾标准4倍以上。(中新网5月19日)

酒驾、醉驾作为严重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一直以来都是交警部门查处的重点。酒精会极大地影响驾驶人的认知和控制能力,酒后驾驶机动车事故风险与平时相比更是高出近30倍。酒驾发生事故,不但保险公司将会拒赔,而且还会作为酒驾的恶劣情节从重追究驾驶人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将面临刑事处罚。

本案中的驾驶员常某因涉嫌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的危险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且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终生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这是“不用在书中交代的”。

然而,该追责的仅仅是司机么?远远不是!所属公交公司及有关“领导”也难辞其咎。

经刑侦部门血液检测结果显示,本案中驾驶员常某的血液酒精量达到323.4mg/100ml,为醉驾标准4倍以上。这样的一个“醉鬼”竟然能驾车上路,充分暴露了所属公交公司监管制度的严重缺失和对广大乘客生命安全的极端的不负责任。

因酒后开车或醉酒开车造成的恶性事故不时在刺痛人们的神经,惨痛教训当被所有驾驶人员牢牢记取,“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应该成为所有驾驶人员的共识,不能有丝毫的麻痹大意,更不能心存半点侥幸。尤其是公交车等营运机动车驾驶人员,满车乘客的性命全在驾驶人员手中攥着,驾驶人员岂能如此置全车人的安全于不顾!

常某因涉嫌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的危险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且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终生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这是常某自食其果。但是,该追责的岂止是司机,“醉鬼”驾驶公交车上路,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幸亏有“群众发现司机驾驶状态异常”报了警。人们在震惊之余,不禁要问,所属公交公司的有关责任人干什么去了?在这起事件中该承担什么责任?对此,主管部门不能“和稀泥”,必须依法依规,严格追究相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

交通安全,不是儿戏,责任重于泰山。严禁酒驾、醉驾;相关法律、制度,不只是纸上写写、墙上贴贴、会上说说就“万事大吉”了。必须要有严格的监控措施和奖惩办法作保证,有关领导别总是坐在“主席台”上或“办公室”里“发号施令”,必须以此为戒,到一线去,查问题、堵漏洞,将事故隐患解决在萌芽状态,杜绝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

(作者:周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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