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归根结底就是要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尊重人民群众的人格和尊严,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近日,湖南省汝城县文明镇浅堆村二组村民杨某胜致函有关部门,反映汝城县妇幼保健院和汝城县文明镇浅堆村村委会主任违法传播他人隐私,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叫杨某胜,男,生于1975年4月,是湖南省汝城县文明镇浅堆村二组的一位普通村民。2016年4月19日,杨某胜与欧某英到汝城县妇幼保健院做登记结婚前医学检查辅助检查,被认定为杨某胜、欧某英HIV-ab(俗称艾滋病病毒弱阳性)。汝城县妇幼保健院在初步筛选我和妻子是未确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情况下,打电话告诉我村村主任杨某高说我们是艾滋病患者。
这样,我和妻子是艾滋病患者的信息在我村及周边村子传开。我原先是在我村的养鸡场做事,鸡场老板听说我是艾滋病病人就马上不要我上班,直接开除了我。后来再也找不到事做,现在只能在家种点田土艰难的维持生活。我妻子遭受本村及周边村民的歧视,我的小孩杨某珍、杨某本该是上小学上幼儿园的年龄了,学校、幼儿园拒绝接受入学入园。我的三女儿杨某洁出生时本想在文明镇卫生院生产。卫生院得知我们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后不接受,无奈只能回家生产。二儿子杨某因得了急性支气管肺炎病,到宜章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两天。医院知道我家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就不给我儿子治疗了,把我们赶出医院。因此对我家的生产生活、孩子接受医疗教育,孩子的健康成长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事实上,2017年10月19日,我妻子欧某英在汝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检验报告显示,并不是艾滋病感染者。我大女儿杨某珍,2018年2月22日在宜章县卫校附属医院检验也并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四儿子杨某墨,2020年8月7日在宜章县人民医院检验也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杨某洁从未检出过艾滋病病毒。
2006年3月1日起实行的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39条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第41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综上所述,湖南省汝城县妇幼保健院不遵守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规定,文明镇浅堆村村委会主任擅自传播我们是艾滋病人的信息,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我的及家人的合法权益。恳请上级领导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尽快查明事实真相,依法依纪公正处理,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