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有关棉花补贴问题,反应未补贴到位。而承办人员说补贴已打卡了。若打到户卡,应列出转打卡的记录。无此证明,该问题是不应推翻的。
其三,涉嫌敲诈勒索姚某相建筑房屋款3.5万元。我们反应举报立案查办时说:“小西堡乡政府说现已退3万元"。举报后查办时退了,若不举报谁将此款贪污了,查中退款充分证明反应的事实存在,应依法受到追究。积极退赃只是为了减轻处分,不等于不被追究。“退3万元就了事了”,显然不符合党纪法律处分原则。
其四,我们反应郭某军、琚某国自2018年擅自做主出卖村集体农用地52.43亩,两人涉嫌合谋贪污该款265万元,而承办人说该土地是前任琚某江出租过。因此琚某江曾被查处受过处分,借一事不能重处理的原则,将该责任推到琚某江身上。但琚某江早在2013年就已受到了处分,不再任职。2018 年出卖的土地不知如何能牵扯到琚某江身上,他不是村支书,不是村委干部,而是一个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他能够左右支配出卖土地吗?
近年来,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基层延伸,特别是从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通过坚强有力的监督执纪问责,强化了对基层权力运行的规范和对干部廉洁履职的监督。为此,恳请有关部门对上述所反映问题予以高度重视,尽快查明事实真相,依法依纪严肃处理。不能任由发生在基层的小官贪腐,损害百姓的切身利益,啃噬百姓的获得感,挥霍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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