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依法行政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重要内容。在新时代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必须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能力。
“在没有我们夫妇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三河市国土资源局在1994年11月6日涉嫌公章、公文、证件造假,将我们夫妇的宅基地使用权过户给他人(本村村民尹某、卢某芝夫妇)名下,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前赵村尹春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在2007年,尹春、田如珍夫妇与本村村民尹某、卢某芝夫妇口头商议,将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前赵村133002号的房屋以10万元价格卖给尹某、卢某芝夫妇,待尹某、卢某芝夫妇支付10万元房款后,尹春、田如珍夫妇协助尹某、卢某芝夫妇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但是,尹某、卢某芝夫妇仅支付7万元,剩余3万元的房款到现在未支付。尹某、卢某芝夫妇给尹春打了欠条,欠条内容为:“前赵村尹某欠尹春人民币叁万元整。欠款人:尹某。二00七年一月十四日。”由于尹某、卢某芝夫妇未将房款全部付清,该房屋的钥匙一直在反映人尹春手里,宅基地过户问题也就此搁至。证据:“欠条”。
尹春、田如珍夫妇在北京工作,不经常回老家,只有通过电话多次向尹某、卢某芝夫妇催要3万元剩余房款,可是尹某、卢某芝夫妇以种种理由进行推脱。在此情况下,尹春、田如珍夫妇回老家当面要求尹某、卢某芝夫妇支付剩余3万元房款。可是,尹春、田如珍夫妇回到家中后,却看到自己的房屋已被尹某、卢某芝夫妇强行霸占,将尹春、田如珍的院门锁、房门锁撬坏,窗户全部更换了。尹某、卢某芝夫妇的行为,侵犯了尹春、田如珍夫妇的合法权益。
之后,尹春、田如珍夫妇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调取《三河县宅基地登记表》。该登记表中显示的宅基地是在1986年6月登记的,在1986年7月24日发证。同时调取了一份《宗地草图》,该草图中,“三河市国土资源局”的公章与该草图中的时间(丈量日期1994年11月6日)不符。尹春、田如珍夫妇调取的《地籍调查表》中显示是“三河市土地管理局”,并非是“三河市国土资源局”。三河市国土资源局已涉嫌公章造假,并违法将尹春、田如珍夫妇的宅基地使用权过户。
尹春、田如珍夫妇与尹某、卢某芝夫妇的口头房屋买卖的时间为2007年1月,而三河市国土资源局在尹春、田如珍夫妇卖房的13年前就将尹春、田如珍夫妇的宅基地使用权过户给他人,严重侵犯了尹春、田如珍夫妇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据:闫某海(时任村支书)在2008年11月2日出具证明,证明2008年过户的时间。孙某(时任村主任)在2008年出具证明,证明2008年11月5日过户时间。
综上所述,三河市国土资源局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嫌在2008年伪造1994年11月6日《宗地草图》和《地籍调查表》,其行为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河北省三河市 尹春)
来源:中视在线
在2007年,尹春、田如珍夫妇与本村村民尹某、卢某芝夫妇口头商议,将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前赵村133002号的房屋以10万元价格卖给尹某、卢某芝夫妇,待尹某、卢某芝夫妇支付10万元房款后,尹春、田如珍夫妇协助尹某、卢某芝夫妇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但是,尹某、卢某芝夫妇仅支付7万元,剩余3万元的房款到现在未支付。尹某、卢某芝夫妇给尹春打了欠条,欠条内容为:“前赵村尹某欠尹春人民币叁万元整。欠款人:尹某。二00七年一月十四日。”由于尹某、卢某芝夫妇未将房款全部付清,该房屋的钥匙一直在反映人尹春手里,宅基地过户问题也就此搁至。证据:“欠条”。
尹春、田如珍夫妇在北京工作,不经常回老家,只有通过电话多次向尹某、卢某芝夫妇催要3万元剩余房款,可是尹某、卢某芝夫妇以种种理由进行推脱。在此情况下,尹春、田如珍夫妇回老家当面要求尹某、卢某芝夫妇支付剩余3万元房款。可是,尹春、田如珍夫妇回到家中后,却看到自己的房屋已被尹某、卢某芝夫妇强行霸占,将尹春、田如珍的院门锁、房门锁撬坏,窗户全部更换了。尹某、卢某芝夫妇的行为,侵犯了尹春、田如珍夫妇的合法权益。
之后,尹春、田如珍夫妇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调取《三河县宅基地登记表》。该登记表中显示的宅基地是在1986年6月登记的,在1986年7月24日发证。同时调取了一份《宗地草图》,该草图中,“三河市国土资源局”的公章与该草图中的时间(丈量日期1994年11月6日)不符。尹春、田如珍夫妇调取的《地籍调查表》中显示是“三河市土地管理局”,并非是“三河市国土资源局”。三河市国土资源局已涉嫌公章造假,并违法将尹春、田如珍夫妇的宅基地使用权过户。
尹春、田如珍夫妇与尹某、卢某芝夫妇的口头房屋买卖的时间为2007年1月,而三河市国土资源局在尹春、田如珍夫妇卖房的13年前就将尹春、田如珍夫妇的宅基地使用权过户给他人,严重侵犯了尹春、田如珍夫妇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据:闫某海(时任村支书)在2008年11月2日出具证明,证明2008年过户的时间。孙某(时任村主任)在2008年出具证明,证明2008年11月5日过户时间。
综上所述,三河市国土资源局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嫌在2008年伪造1994年11月6日《宗地草图》和《地籍调查表》,其行为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河北省三河市 尹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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