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按】
初犯作为酌定从轻情节,在司法实践中获得了普遍的认可,公诉人、辩护人也常常会在法庭中提出被告人系初犯情节的公诉意见与辩护意见,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中也有被告人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认定。但是,何谓初犯?初犯的认定在刑法学界的论著却是寥寥数语,尚不多见,从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初犯成为了法庭上控辩双方的争议。
【案件回顾】
被告人宾某因为数月没有发工资,导致萌生了盗窃铁路车务段电话电缆线的思想,于是在2019年1月份、4月份、7月份伙同他人分三次共同盗取了某火车站的电话电缆线,每人均分得2千多元的赃款,共计损失为8千余元。到案后,被告人宾某清楚的认识自己的错误,对盗窃的犯罪实施供认不讳,同时在审查起诉阶段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等,同时查明宾某在本次犯罪被抓前无前科、无劣迹。
庭审辩论中,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宾某系初犯,依据“两高三部”今年10月24日施行《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第九条之规定,可以从宽、从轻处罚。但遭到了公诉人的反驳,后控辩双方就初犯的认定展开了激烈的法律辩论。
【观点不一】
公诉人观点:被告人宾某不属于初犯。初犯是指“行为人第一次实施犯罪”或“第一次实施犯罪的人”只有行为人第一次实施的犯罪行为才是初犯,在此之后实施的犯罪行为,不管以前的(犯罪)行为是否曾经被司法机关定罪,均不是初犯,而是再犯。本案中,被告人宾某共实施了三次盗窃行为,均属于故意犯罪,并非一次盗窃行为,所以不能认定为初犯。
辩护人观点:对于公诉方的观点辩护人不予认可。初犯应该是指第一次犯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本案中,被告人宾某虽然实施了三次盗窃行为,但是在第三次犯罪后才被抓获归案的,并且这三次的犯罪行为合并在这一个罪名当中,只是在犯罪情节中予以加重,更何况我国法律规定,没有经过人民法院的依法审判,任何人不得讲被告人宾某以前犯过罪或者是罪犯,故此,辩护人认为,认定宾某为初犯合乎法律规定,也符合罪行相适应。
【法院认定】
法院对辩护人的其他辩护观点予以采信,但对被告人宾某系初犯的情节,不予采信。(文/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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