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新津岷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与成都凯众投资有限公司达成小贷协议过程中,不给凯众公司以合同,并且操纵借贷合约,借机从事非法操作、更改内容等,严重涉嫌‘套路贷’。这不仅是违规而且是违法行为,应该给予严厉查处。”最近,法学博士李开发、刘计划、冯军,中国法学会会员、湖南省民商法研究会前理事温毅斌,著名律师、央视《法律讲堂》讲师胡娟等多位法律专家在论及成都新津岷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涉嫌“套路贷”之事时一致认为。
2014年6月12日,成都凯众投资有限公司与成都新津岷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双方约定借款,凯众公司向岷江公司贷款700万元。2014年6月13日,岷江公司履行借款合同,向凯众公司支付700万元。凯众公司对岷江公司还款按照岷江公司负责人易某要求,打入案外人徐某个人账户。雷凯(凯众公司法定代表人)、熊焰高、何素琴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人保);熊焰高、何素琴以其6套房地产作为抵押担保(物保),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其一,成都新津岷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成都凯众投资有限公司达成小贷协议过程中,不给凯众公司以合同,严重涉嫌“套路贷”。岷江公司操纵借贷合约,借机从事非法操作、更改内容等。这不仅是违规而且是违法行为,应该给予岷江公司这一行为严厉查处。法院和工商应当认真查处。
其二,岷江公司和凯众公司口头约定高额利息为3.2,但在合同中约定的利息是1.1%,实际按口头约定执行。这也是“套路贷”。在证据链第56—58页中,岷江公司实际收取还贷人3.2%的月息,在合同中却不见到,明里暗里两套算法,实际收高额利息。涉嫌严重违法。
其三,根据雷凯与熊焰高介绍及证据链材料,岷江公司为了收取高额的违约金,在贷款以后的过程中,据凯众公司介绍,明明凯众公司愿意先还300万元,但岷江公司故意关门,不接电话,不回电话。这说明,岷江公司有可能是一起虚假诉讼,是一起串通合谋的侵犯他人别墅财产权的刑事案件,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其四,典型的“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以公司领导电话交代的由头,约定将公司的款项还款多次转汇给徐某个人,岷江公司在收回贷款过程中,有203万元是利息指令汇入个人名下(见证据链56—57页),涉嫌逃税约40万元,构成偷逃税款罪。另外,岷江公司在其它企业的放贷过程中,可能还涉及偷逃税款,建议有关税务部门认真查究,绝不放过违规违法行为。一旦查明属实,即认真打击。
其五,岷江公司起诉凯众公司及保证人,法院作出判决,给付剩余本金600万元,利息、复利、违约金、罚息为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档的4倍计算,从2015年5月2日起计算到本判决指定履行期届满之日止(判决书生效之后的10日)。而根据凯众公司陈述,2014年9月13日到2015年4月17日,凯众还给岷江公司303万多元。判决书认定其中100万元是还的本金 ,那么700万元的借款在7个月内收取了203万元的利息。计算一下,年息就是49.7%,高出最高法规定的24%,也高出36%自治利息。很显然,这是一起高利贷和套路贷,是最高法院明确的违法犯罪行为,应予以打击。
众所周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2015年8月6日发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就是专门针对本案这种高利贷、套路贷扰乱我国金融秩序,把很多人害得家破人亡。本案判决于2015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不难看出,法官判决此案时,显然是知晓2015年8月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此案2015年8月22日开庭,如果判决不抢在2015年9月1日前判决,就只能判决不超过24%的利息。民诉法规定,一审独任审判审限3个月,而本案四天之内就判决结案,审判效率高得不由得令人合理怀疑是原告与法官在一起做的局。岷江公司涉嫌串通法官要规避最高法新出台打击高利贷、套路贷的司法解释,实际上在支持违法高利贷、套路贷。这个判决与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的精神相违背,这是不能容许的。
其六,在查封拍卖过程中,岷江公司涉嫌串通个别法官多处违规。一是对拍卖别墅的产权房屋之外的添附物,如名贵树木等价值约800万元的产业未给评估。土地上的附着物不仅仅是建筑物,植物也属于附着物。在民法上叫做添附物,属于土地物权的一部分。拍卖土地时应该对土地上的无法移动,或者移动后严重贬值甚至完全丧失价值的所有添附物随同一起拍卖,才符合民法和物权原则;土地上的添附为房屋、树木、花园、路面硬化、道路、围墙、挡土墙、大门、涵洞、电力设施、水电管网等等,在土地拍卖时,都必须一并进行评估拍卖。如果对于添附物这个概念不理解,房屋的添附物典型的就是房屋的装修、屋顶的瓦片等。本案中别墅里的装修是否纳入评估拍卖,不得而知。
二是对别墅扩建的170多平方米住房,执行中的评估拍卖有严格程序。房产登记面积524.87平方米,实际为700平方米,这其中可能有违建。如果建设部门不认定属于违建,法院对多余的170多平方米房屋不应视而不见,应做出处理,一并拍卖。
三是据熊焰高和何素琼介绍,拍卖造成首饰损失、往来欠条损失100多万元,室内的高档家具用品损失约760万元左右。这些问题法院应认真查办,落到实处,不能模糊处理。
其七,当事人雷凯等陈述,2015年8月26日上午九时,约在岷江公司见面,随即到律师事务所,随即到法院,随即开庭。那么,法庭的程序呢,法庭的通知呢,法庭的准备呢?这一问题应给社会一个回应。
其八,关于新津法院对企业经营者戴上老赖的帽子的问题,最高法有明确的标准。打击老赖,是打击那些欠债不还,列入失信人名单的人,这是有严格限制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雷凯和熊焰高显然不应当被列入失信人名单。因为他们借款时就提供了可靠的财产担保,如果还不起贷款可拍卖资产予以清偿。最高法的六条关于失信人的内容,雷凯和熊焰高无一涉及。所以,雷凯与熊焰高应当立即从失信人名单中除名,以维护和保障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雷凯和熊焰高可以有抵押物足够清偿所说的债务,对雷凯和熊焰高的处罚违背了最高法有关规定的精神,对民营企业家造成了伤害。”李开发、刘计划、冯军、温毅斌、胡娟等多位法律专家签署的一份《法律专家意见书》最后指出,我们应当保护民营企业负责人的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企业的经营活力,不得擅自扩大失信人条款与打击范围,这是最高法的原意。如果有意扩大老赖和失信人的范围,侵害民营企业的正当权力,让民营企业求生不得,可能涉嫌滥用权力,应当引起上级领导的足够重视。(刘勋)
来源:中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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