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在确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时,应当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调查了解业主履行以下义务情况: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情况;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情况;
(五)是否配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实施的物业管理活动;
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可以自行调查,也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有关单位调查了解。需要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相关情况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5日内如实向筹备组提供情况说明和相关资料。
建立书面沟通制度。物业服务企业给业主委员会的建议、意见以及接受监督整改情况等,应当以书面形式回复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整改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将监督意见和整改情况及结果及时、书面告知广大业主。
经业主大会同意,确需更换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可以通过市房屋管理局物业招投标平台、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者其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相应信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
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经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含镇,下同)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含村,下同)负责人和派出所片警、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各方共同组成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物管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物管会参照《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业主委员会工作的程序、职责等有关规定以及业主大会的授权开展工作,负责召集业主大会,提升小区民主决策的质量与效率。
物管会一般由7人以上单数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4人,委员若千人,物管会中业主代表数量不低于组成人员的60%。
住宅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下的小区可以由居民委员会两委成员担任物管会主任,成员7-11人;住宅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可以由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或者驻点领导担任物管会主任,成员不超过15人。
街道办事处可结合业主代表推选情况和小区实际,确定组成人员,成立物管会。私搭乱建等违法行为较多的小区,可以明确一名城管执法人员参加物管会。
业主代表的资格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第一条关于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核。
业主委员会(物管会)开展以下事项,应当提交2个以上的方案供业主大会表决:
业主委员会(物管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上一年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开展业务培训,做好业主大会的指导与备案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好业主大会成立的配合、支持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对业主大会的指导与监督,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小区物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依法组织开展业主自管、业主委员会换届与移交、业主规约与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物业服务企业交接、应急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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