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商人邓某为了给自己的四家运输公司扩大经营,打起了从银行信贷资金的主意。
1964年1月出生的牟建伟,在邓某打算骗取银行贷款时,在工商银行重庆九龙园区支行行长位置上干得风生水起。
邓某是怎样攻破牟建伟这个信贷审核的关键堡垒?牟建伟又是怎样“配合”邓某骗贷?
2015年至2017年,每年临近春节、端午节、中秋节,邓某每次都给牟建伟送2万元。
顺便“科普”一下:银行信贷业务里面的“一调”,通俗一点说,就是“审查核实贷款材料,提出处理意见”。
银行行长和业务经理都已经搞定,接下来就是几人联手导演的骗贷大剧粉墨登场。
邓某向牟建伟所在银行申办贷款,作为负责“一调”的业务经理姜某某,放弃了行使审核的职责。
姜某某将自己的审核职责委托给了邓某公司的三个人,分别是郭某某、刘某、刘某甲。
对于银行信贷业务流程来说,姜某某放弃行使审核职责并将其委托给贷款企业的人,本身就已经是一件非同寻常的违规行为。
当姜某某放弃行使审核职责并将其委托给银行之外的人时,行长牟建伟不但没有纠正,而且还为郭某某、刘某、刘某甲“审核”提供方便条件。
邓某贷款,自己公司人员“一调”,银行行长配合造假,一个骗贷大案横空而出:
熟悉银行信贷业务的人都知道,“做件”就是“收集贷款资料,并写审查报告”。
牟建伟在银行里面安排了办公场地,给郭某某、刘某、刘某甲“审核”邓某公司贷款。
每当邓某公司在售车以后,邓某就安排郭某某,在车主到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时,不给车主详细看签订内容,骗其多签一份贷款合同。
邓某还安排公司职工或亲友,假冒购车人,向银行贷款,并随意将公司的挂靠车辆,作为抵押物填入合同。
还有部分所谓“抵押车辆”系完全虚构,或是无此车辆,或是与邓某公司完全无关的他人车辆。
郭某某收集资料,写好审查报告;刘某甲“输机”后,交给姜某某,并层层审批。
对于收入证明和运输证明,邓某安排王某,通过街头私刻假章的人员,伪造了所谓的“运输公司公章”,并交给郭某某,然后随意在“证明”上加盖。
工商银行九龙园支行经姜某某、牟建伟审批通过贷款申请后,上报给工商银行九龙坡支行。
九龙坡支行除了要对书面材料的完整、一致进行审查,还要通过电话询问贷款人的形式,核实贷款内容及真实性。
邓某安排郭某某,多办了一些电话卡,将车主电话预留为这些电话,并安排公司工作人员冒充贷款人回答九龙坡支行的询问。
行驶证、保险保单复印件,邓某安排郭某某、刘某在公司人事唐某某的电脑中,利用PS软件制作。
车辆在车管所的登记证书,由王某负责联系做假证的人员制作,并提供给郭某某、刘某。
姜某某本应在车管所监督抵押车辆的抵押登记履行情况,但其没有认真履职,从而导致该部分虚构车辆实际上也未在车管所作抵押登记。
这样骗取的贷款,由银行发放至邓某公司后,由邓某支配。邓某将贷款用于公司开支及个人债务等支出。
2018年8月23日,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牟建伟被警方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执行逮捕。
截止警方立案之日,邓某等人通过伪造抵押物资料,骗取贷款,其中674台车的贷款未还清,涉及1亿9038万余元,已还1亿1333万余元,未还7704万余元。
1、牟建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十六万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即从2018年8月23日起至2021年11月22日止。
作为工商银行重庆九龙园区支行行长,牟建伟在贷款申请及贷款发放上拥有最终决定权,而他在明确知晓邓某公司申请贷款过程中存在大量的弄虚作假行为,怠于行使贷款申请、发放的审查义务,依然对邓某公司申请的贷款予以审核通过,才使得邓某公司骗取了巨额银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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