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做好将示范性高中部分招生计划分配到初中学校工作实施方案》近日出台,在2015年,呼和浩特市将取消自治区示范高中“分招”录取线分的限制,直接将“分招”名额分配到初中学校,达到生源均衡,调动薄弱初中学校办学积极性。
2012年、2013年入学(2015年、2016年中考)的初中毕业生“分招”政策具体为:
一、具备“分招”录取资格的高中学校,市区招收分招生的自治区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共8所,包括一中、二中、师大附中、十四中、土中、铁一中、六中、十八中;和林一中分招工作由和林县教育局在县域内组织实施。
二、“分招”资格执行《呼和浩特市教育局关于2010年中考初中学校“分招”名额分配的通知》文件规定,即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具有城区正居户籍,公办学校学生必须为参加电脑派位后注册入学,并在本校就读3年的在籍学生,民办学校学生为在本校就读3年的在籍学生。
三、“分招”比例调整为市区自治区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不含扩招班、艺术班、体育班、宏志班等各类特色班)的50%。
四、“分招”录取取消各自治区示范高中录取线分的限制,但中考成绩不得低于全市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
五、分招生录取办法及程序:全市首批统招计划录取全部结束后,在统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分招生录取工作,根据考生网报选择的志愿和考生所在初中结业学校的“分招”名额,按照考生中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初中学校“分招”名额分配方法为:公办初中学校“分招”名额的计算以学校当年招生计划与非正常跨区域招生(不超招生计划的10%)人数之和作为标准基数,民办学校以当年招生计划作为标准基数进行计算,若学校实际人数低于标准基数,分招名额按实际人数计算。
初中毕业生“分招”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市四区户籍或非本市户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非本市户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需提供以下材料,原籍户口本、暂住证、务工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经劳动部门认定的劳动合同、灵活就业人员由暂住地居委会出具灵活就业证明、个体户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有正式学籍并在同一所学校连续就读3年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公办初中学生为按学区对口入学或派位入学;综合素质评价在B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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