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亲子班、蒙氏班、课后培训班等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捐资助学费、建设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不得以安全设备升级、配备保安人员等为由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
2、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比照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小学300元/学期,初中400元/学期)减免学生学费。
3、民办普通高中按接收本市户籍学生人数比照同级公办高中免费政策减免学费和住宿费,减免费用由市财政补贴,不得重复从学生中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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