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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也有“阴阳合同”?295万还是330万这套房子到底卖了多少钱?

字号+ 作者:江苏在线 来源:未知 2021-01-07 12:28 我要评论( )

市民吕先生怎么都想不明白,卖家侯先生怎么就突然变了卦?购房时,双方原本约定好采用阴阳合同的方式,做高房价,以向银行多贷款,没想到贷款下发后,侯先生却迟迟不归还其中的2

  市民吕先生怎么都想不明白,卖家侯先生怎么就突然变了卦?购房时,双方原本约定好采用“阴阳合同”的方式,“做高”房价,以向银行多贷款,没想到贷款下发后,侯先生却迟迟不归还其中的23万元差价。双方协商未果,吕先生将侯先生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今天上午,上海浦东法院首次依据《民法典》判决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认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虚假合同无效,一审判决侯先生返还小吕23万元及相应利息。

  “阴阳合同”终成定时炸弹2019年8月31日,吕先生与侯先生达成一致:侯先生将其位于浦东新区康弘路的一处房产以295万元的价格卖给小吕。为贪图房贷的低价利息,吕先生便找侯先生商议,能否以“阴阳合同”的方式“做高”房价,即另外再签订一份标价为330万元的虚假合同,用以向银行多贷点款,急于出售房屋的侯先生当即答应。然而,当小吕支付了首付款,银行也将贷款支付给侯先生后,他却并没有如约返还23万元差价。

  吕先生诉称,自己与侯先生签订过多份合同,都明确标明房屋出售价格为295万元。并且,侯先生还曾向其出具过借条,借条当中写明,侯先生仍欠吕先生23万元房款未返还。因此,吕先生向法院提出,侯先生应返还其23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侯先生辩称,他确实与吕先生约定好以295万元的价格出售该套房产,但这是有条件的——吕先生必须在2019年10月8日前付清房款,否则房屋交易价格就以330万元计算。事实上,吕先生直到2019年12月2日才付清,因此侯先生认为自己并不需要返还这23万元。法庭辩论时,侯先生表示,服从法院的判决,但是23万元已经挪作他用,目前债权人很多,需要分60期免息返还原告。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46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原、被告为了提高贷款金额,约定了虚假的交易价格,依此而签订的合同应当无效。被告提出的原告需在2019年10月8日前付清房款,否则房屋价格以330万元计算的说法,遭到原告、中介人员的否认,且被告并无直接证据予以证明。据此,该房屋最终成交价格应为295万元。侯先生因无效行为获得的23万元,应当返还小吕。违约金条款无效,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根据民法精神,任何人不得从无效行为中获益,侯先生还需承担占用资金的利息。

  综上,法院判决侯先生返还小吕23万元以及相应利息。法官说法主审法官陈裕国表示,我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买家小吕为获得更多贷款与卖家侯先生“做高”房价,签订了所谓的“阴阳合同”,最终给小吕带来了无法追回钱款的风险。因此,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各方都应依法、诚信地签订合同,切实保护好自身的权益、维护好社会的诚信秩序。同时银行对信贷的管理,或者是对贷后的管理,还需要跟踪的调查,来确认买卖双方交易的真实性以及价格的真实性是否对贷款产生一定的风险。而且在这个中间中介也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因为对买卖做阴阳的合同,事后法院也会考虑向相关的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对中介的这个行为予以规范。

  原标题:《买房也有“阴阳合同”?295万还是330万,这套房子到底卖了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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