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

民法典解读之总则编给父亲买的房子事后能加自己名字吗

字号+ 作者:江苏在线 来源:未知 2020-08-04 10:05 我要评论( )

阿涛一家四口,父亲、继母、继母带的弟弟和阿涛住在一套房子里。这套房子是父亲再婚前购买的,房产证上虽是父亲的名字,但当时买房时王涛出了80%的房款,余款为父亲所出。现在父

  阿涛一家四口,父亲、继母、继母带的弟弟和阿涛住在一套房子里。这套房子是父亲再婚前购买的,房产证上虽是父亲的名字,但当时买房时王涛出了80%的房款,余款为父亲所出。现在父亲病重住进医院,王涛很担心房产起纠纷,想把房产证过户到自己的名下,或者将自己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否则,其父亲如果突然病逝,整个房子都成了父亲的遗产了,自己原有的份额就没有了,这该怎么办?

  对此,民法典物权编中有一个关键词与此有关,这个就是“登记”。在民法典第220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韩裕雷指出,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阿涛首先要取得父亲的书面同意,按照房地部门的要求该书面同意一般是指当面签署同意文件,而阿涛的父亲因病重住进医院可能不便前往房地部门办理,最好找公证处上门办理公证文书,随后阿涛凭借公证文书前往房地部门办理变更,最后将该房屋登记变更为按份共有,即阿涛享有80%的份额,其父亲享有20%的份额。

  韩裕雷指出,如果其父亲有顾虑,阿涛又担心其父亲突然病逝引起纠纷,阿涛则可以到房地部门申请一个异议登记为缓冲。进行异议登记后,所有的其他变卖、赠与、转让等物权变动行为就不产生法律效力了。

  所谓异议登记,就是将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所提出的异议记入登记簿。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是,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第三人也不得主张依照登记的公信力而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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