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是法院的执行措施之一,为的是保障已经被查询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法院的控制之下,不被转移。如果买房人给付房款后发现房子被查封了怎么办?今天小瀚就通过具体案例给大家讲讲。
2018年7月,张、彭二人与李某在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无锡市鸿景雅园某房屋出售给张、彭,双方约定房屋总价款为115万元,最晚过户时间为2018年11月15日。合同签订当日,张、彭二人支付定金1万元,并在随后的几个月内陆续支付了59万房款。
然而该房屋却在2018年10月18日因李某涉诉被法院查封,张、彭二人得知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受领剩余房款,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23万元等。
李某与张、彭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然而,该房屋于2018年10月18日即因李某涉诉而被法院查封,张、彭二人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但被驳回,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已无法实际履行,张、彭要求解除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由李某返还购房款,应予以支持。
本案系因李某涉诉导致涉案房屋被法院查封以致合同无法履行,故李某系违约方,张、彭有权要求李某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综合张、彭因李某违约造成损失的情况,法院酌定违约金为10万元。
经调解,张、彭二人同意与李某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李某返还张、彭二人已付房款60万元并承担违约金10万元。
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陈律师:本案出售方涉诉导致涉案房屋被查封无法完成过户,应属合同法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购房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款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中包括: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
只要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购买的商品房用于居住并且名下没有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已经付过房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的50%,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停止评估、解除查封、排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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