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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如何提取贵安新区住房公积金?需要哪些材料?你想要的都

字号+ 作者:江苏在线 来源:未知 2020-02-04 22:16 我要评论( )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贵安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贵州贵安新区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新区公积金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工作。

  (七)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八)职工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患重大疾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九)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承租自住住房,月房屋租赁费用超过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

  (十)职工为无房子女购房,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并能提供真实完整的购房资料,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进行个人账户注销登记。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七条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行为发生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提取,提取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额。

  第八条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申请办理一次提取业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当年应还款本息额。

  第九条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五)、(六)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同时进行个人账户注销登记。

  第十条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七)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依据民政部门和职工单位证明提取相应住房公积金余额。

  第十一条职工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成员提取总额不应超过重大疾病治疗费用(以医疗发票准)扣除医保补贴后的余额部分。

  第十二条职工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或配偶支付住房租金的每年可申请办理一次提取业务,每次提取额度不能超过当年住房租金实际支付额度。

  第十三条职工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购买自住住房总额的80%。

  第十四条职工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以产权调换方式为拆迁补偿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应补差价部分。

  第十五条职工除进行个人账户注销登记提取的以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至少保留不低于100元账户余额。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实施细则提取条件,但尚未还清本人在新区公积金中心申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七条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时,如职工所在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后,方能办理提取和账户注销手续。单位无力补缴职工自愿放弃或职工主动放弃单位欠缴给个人的住房公积金,本人需填写新区公积金中心统一印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并加盖手印后方可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第十八条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职工,除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新区公积金中心统一印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外,同时应根据提取原因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其配偶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以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第十九条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必须由受委托人持委托人亲笔签署的由新区公积金中心统一印制的《个人业务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新区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第二十条单位统一办理职工提取的,应由单位出具新区公积金中心统一印制的《单位业务委托书》,由单位经办人(被委托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到新区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第二十一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本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供购房首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经济适用房购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购买廉租住房的,提供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据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的,提供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交易契约原件及复印件、交易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购房时间以交易契税发票时间为准;

  (三)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预算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工程预算表》原件及复印件;

  (五)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大修证明)及《工程预算表》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房改房补交土地收益金或者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提供补交土地收益金或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借款合同》原件、当前贷款余额表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职工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人事局、劳动局等有关部门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调出贵安新区行政区域内或出国(境)定居的,提供调动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机关户口迁出证明或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民政、劳动社保、单位、职工所在社区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职工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患重大疾病(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须提供二等甲级以上医疗部门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医疗费专用发票、已报销凭证等;同时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彼此之间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及职工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提供家庭所有成员的收入证明和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和有效房屋租赁付款凭证。

  第三十条父母为无房子女购房的,提供子女在父母工作所在地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记录》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购房首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公安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彼此关系的有效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拆迁补偿的需提供经房屋产权部门认可的购房支出凭证或提取申请人的《拆迁补偿合同》(协议书)和拆迁部门开具的补偿凭证;产权调换的需提供房屋产权部门认可的购房补差金额凭证或申请人的《拆迁补偿合同》(协议书)和拆迁部门开具的补偿凭证。

  第三十二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人出具了《公证书》的按《公证书》办理;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人有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三条国有企业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简称:“离岗退养”),是企业处理与职工劳动关系的一种方法,不属于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待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后,按照退休人员公积金提取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当提供本实施细则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经申请人所在单位核实后加盖单位公章,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按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职工持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如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3日内予以办结;对提供资料不符合规定或不完整的,工作人员必须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职工应提供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本提取支付原则上采取银行转账方式,在资料齐全时应提供提取本人的银行卡号。

  第三十八条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单位或个人制造虚假证明套取、骗取住房公积金的,新区公积金中心将责令其限期退回所提款额及产生的收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新区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如遇政策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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