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房”在法律上叫做“解除购房合同”。一般来说,合同条款是经当事人协商后自愿订立的,已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反悔。因此,绝对的“无条件退房”是不存在的,只有达到法律规定或双方事先约定的条件,一方才能解除合同。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可以把法律支持的退房理由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法定解除权,即不管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是否有规定,只要有一些特定的违约行为出现,法律直接允许合同一方行使解除权。
1、购房者已交订金(定金或认购金),但还没有签订正式《商品房预售合同》:如果购房者已向卖方支付了订金(定金或认购金),但没有说明所交款项的性质,也没有任何约定,这种情况购房者都可直接向卖方或其代理人要回所交款项。2、卖方所售项目有《预/销售许可证》或产权证:购房者与卖方有约定,所交款项为定金,且如果买卖双方就《商品房买卖合同》达不成一致意见,最终没有签订合同,所交款项予以没收,定金一律不退。3、业主经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者有权退房,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4、业主所购房屋虽存在质量问题,但尚未达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这一严重程度:
1. 实际上没有,理论上是可以有的。2. 无理由退房本来就是开发商应该做的,只不过此前市场是卖方市场,开发商比较强势,购房者很难享受到无理由退房的权利;3. 现在是买方市场,消费者或者购房者起到主导作用,这时候,必须讨好购房者才能够赢得市场,无理由退房,实际上是讨好购房者的一种营销方式。
应该退不了了实际面积达到93.5平方米 应该计算阳台面积在内合同约定房屋面积为95平方米开发商有失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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