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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手房过户中,赠与与继承是经常出现的两种方式,但二者也有所区别。房屋赠与可以发生在任何时候,而继承是在房产所有人死后才发生的。房屋赠与是通过赠与合同的方式来实现的,而继承可以是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并不一定会存在合同。从税收方面来看,二手房过户的税收主要有三种,即税、个税和契税。继承过户实际上是成本低的,主要费用是继承权公证,继承过户与买卖和赠与相比,没有营业税、个税和契税。继承人凭遗嘱办理继承权公证,凭继承权公证书到房管局更名。在实际操作中,因为继承是遗产人死后才可以进行产权过户,所以这种过户方式的人比较少。房屋赠与则分为直系亲属和非直系亲属的赠与。直系亲属成本只有契税;非直系亲属赠与赠与成本有三个,其中契税和税的计算方式与买卖完全一致,个税则是全额的20%。
专业律师咨询在线法妞问答律师在线咨询向TA提问展开全部二、赠与过户1、费用1.1 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免征
1.3 契税:不论房产什么情况都需要征收全额契税 其他费用和正常过户一样
2.7 已购公有住房赠与的,提交补交土地收益证明及补交房屋差价(标准价、优惠价公有住房)证明;
2.8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的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赠与的,提交补交土地收益证明;
2.10 整宗划拨用地或者整幢楼房占用划拨土地的,提供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
3.1 近亲属和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人之间赠与房产,以及发生继承、遗赠取得房产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3.1.1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3.1.2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1.3 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但可以扣除办理房屋过户过程中的相关税费。
对于《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时,不征收契税。同时明确,对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则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注:继承房屋再次出售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赠与房屋再次出售相同,其税基同样是房屋实际成交价减去房屋原价及受赠人支付的相关合理税费后的余额,税率为20%。此外,免征条件也是相同的,如果房产证够五年(“房产证够五年”并非指受赠人获赠之日开始算,而是从赠与人购买该房产之日开始算),且该房产为继承人的唯一住房时,则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而且个人所得税退税的政策同样适用。
3.2 现住境外自然人提供:A、护照(有效签证勿漏)或台胞证或港澳身份证和通行证或其他境外居住证件;B、原户口簿或国内注销户口证明;C、身份证(若有);
3.3 所有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如继承人为第二顺序的还应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身份证件(证件要求如1);
3.4 死者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死亡证明应由县级以上医院或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区的卫生防疫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安分局出具);
3.5 如继承人中有人死亡的,也应提供已故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
B、如离婚的,提供:民政局登记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法院《民事调解书》/法院《民事判决书》和生效证明书;
3.9 所有继承人与死者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如单位证明、户籍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证);
3.10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发表放弃继承权的声明,或提交经公证证明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3.11 继承人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的裁定书;
3.13 死者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银行存款凭证、股权证明、股票清单、机动车登记证书、保险合同及理赔证明等)
A、死者生前有遗嘱的,应提供遗嘱原件(包括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的遗嘱),与他人过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也必须提供。
B、放弃继承的,应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证件要求如1)亲自来公证处作放弃继承声明或在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流程:先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书,到地税局核定税费后再到房屋管理部门换新房产证。
B、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应清楚,例如有无典当、抵押、是否共有的情况;遗产现在何处,由谁保管,产权有没有争议;除已知遗产外,有无其他债权债务。
C、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继承,我国婚姻法规定,除有约定外,夫妻关系有效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在办理夫妻一方死亡的继承公证时,夫妻共有财产,只有属于死者的那部分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另一部分则应归在世的一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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