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及经济形势分析,参与区域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起草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指导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工作;编制和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参与报市政府审批的涉及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的审核。
(三)负责全市城乡土地、房屋权属确认和登记发证的统一管理。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房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房屋确权和登记资料汇交管理工作。依法负责全市地籍和房籍测绘管理。
(四)承担全市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订耕地保护政策,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负责土地用途管制,承担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审核报批工作。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承担土地分等定级工作;建立并监督执行基准地价、土地出让金标准等地价制度;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管理和监督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五)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市场中介组织,依法查处国土资源领域的违法行为。
(六)承担矿产资源矿业权管理责任。依法负责矿业权的设立和转让审批登记发证,承担矿产资源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推进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科技进步和信息化工作。
(七)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管理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全市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八)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九)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应急处置。
(十)承担房地产区域宏观和管理的责任。拟订全市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区域调控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
(十一)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拟订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依法管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查处房地产领域违法行为。
(十二)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拟订经济适用房管理等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廉租住房项目和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
(十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改革政策,指导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研究提出住房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负责指导全市公有房屋改革和管理。
(十四)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负责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专项资金、基金管理。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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