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明确,房屋安全使用、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和监督检查等确保房屋安全使用的工作均属于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条例》规定,我市房屋使用安全按照“属地管理、预防为主、合理使用、规范治理”的原则来进行。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合法建造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城中村以及农村土地上的房屋、没有正规建设手续以及综合验收的房屋都不属于《条例》的管理范围。
市房管局对本市房屋使用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县建住局(房管局)、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房屋使用安全日常监督管理;镇、街道办负责督促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进行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协助区、县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房屋业主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属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业主下落不明、房屋权属不清的,代管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无代管人的,使用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为确保房屋使用安全,房屋安全责任人的责任包括:检查、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安全隐患排除;危险房屋治理;其他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的必要措施。房屋安全责任人及使用人的义务包括:房屋安全责任人及使用人应当按照设计用途、使用性质及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房屋用途合理使用房屋;房屋安全责任人发现房屋安全隐患应当及时进行治理;房屋使用人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并配合做好房屋的检查、维修、养护、安全鉴定和危险治理等工作。
在房屋使用过程中禁止以下行为: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拆除、破坏墙体、梁、板、墩、柱等主体和承重结构;拆改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超标准加大房屋荷载;降低底层室内标高;安装设施、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开挖、扩建地下室;在屋面违章搭建;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进行管线开挖施工、地下设施施工、桩基施工和深基坑施工、爆破及降低地下水位等活动;在房屋本体进行供水、供热、供电、供气等专业设施设备施工及房屋维修、养护、加固等工程施工,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保障周边区域房屋使用安全。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周边区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并保存原始记录;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单位跟踪监测施工周边区域房屋使用安全状况。因施工造成房屋损害的,施工单位应当予以治理、修复,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安全鉴定指的是房屋鉴定机构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的鉴别和判定。一般房屋出现地基、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等危险状况的;学校、医院、场馆、车站、商场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使用年限达到设计年限三分之二的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房屋安全鉴定时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下列材料: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合同或者能够证明与鉴定房屋有相关权利的有效证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属于危险房屋的,区、县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督促、指导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采取相应治理措施。应当对危险房屋设置防止他人进入的围栏或者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做相应治理;在治理期间或者恢复正常使用前,不得将其出租、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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