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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商品房价格行

字号+ 作者:lobtom 来源:未知 2018-11-09 07:52 我要评论( )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促进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维持房地产市场秩序的稳定,规范商品房价格构成和价格行为,维护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促进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维持房地产市场秩序的稳定,规范商品房价格构成和价格行为,维护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整顿规范住宅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全面实施住宅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将《无锡市商品房价格行为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制止价格欺诈,维护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维持房地产市场秩序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整顿规范住宅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全面实施住宅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意见》、《无锡市商品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价格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会同市财政、房管、建设等部门,制定全市商品房价格政策、定价原则和管理规定,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全市商品房价格管理工作,统一负责审核无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价格。

  第八条商品房在预(销)售前应及时申报价格。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须凭价格管理部门批文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销)售手续,领取《预(销)售许可证》,未经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预(销)售手续。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应如实提供开发成本资料,不得虚报和瞒报成本。为规范“三管三线”等垄断企业价格行为,减轻开发企业负担,强化成本约束机制,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实行价格审批前成本认定制度。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在申报价格前,须委托有资质的成本认定或监审机构进行成本认定,确认成本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成本认定费用按有关规定标准收取。

  第十一条价格管理部门在接到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的定价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会同房产、建设、财政等部门及时核定销售价格。对申报手续、材料齐全的,应在接到定价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决定。

  (一)土地征地(出让)及拆迁安置补偿费: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征用土地及拆迁的补偿、补助、安置等费用。拆迁旧建筑物回收的残值和安置中的差价收益冲减成本,受让土地按实际支出的土地出让费或经价格认证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认定后的水平计入成本。

  (三)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列入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费用,一般包括房屋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电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材料价格的处理办法按省物价局、省建设厅联合发布的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财务费用:指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为开发项目筹措建设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汇兑损益及手续费。利息支出的计算基数不超过本款前五项之和的30%,计息时间根据实际建造时间确定。多层商品房不超过24个月,高层商品房不超过36个月。利率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商品房预(销)售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商品房标价表由价格管理部门统一监制,须在售房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公布,标价表内容包括:开发项目总建筑面积、单套商品房建筑面积、座落位置、房型简图、单套商品房销售基准价格、楼层、区位、朝向等调节系数。

  商品房销售经营单位与购房者结算房款时,根据公布的《明码标价表》进行价格结算,同时,必须开具“商品房销售结算清单”,房款结算清单按不同项目、内容分列:1、房价款。2、楼层、区位、朝向差价率。3、房屋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资金。4、其它经价格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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