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上述合作协议书时,金翠湖公司向我公司出示了2010年4月8日上庄村委会与魏某和金翠湖公司(有加盖公章)共同签订的《流转协议(代合同)》。该协议约定,由金翠湖公司承包位于金翠湖小区东侧80亩土地,租期20年。金翠湖公司与我公司签约时说明,该合同签约时流转丙方为乔某明,2014年11月经上庄村委会、魏某同意,由金翠湖公司利用上述流转土地进行项目运作,同时上庄村委会、魏某、乔某明均同意将流转协议丙方变更为金翠湖公司,但各方不再另行签订转让协议,由上庄村委会、魏某和乔某明在各自持有的原流转协议丙方处加盖金翠湖公司公章。
当时,金翠湖公司向我公司出示了相关文件和资料。该等资料证明,金翠湖公司承租该土地后以自身的名义与在此承租范围内利用承租土地进行项目合作,并向上庄村委会递交了建设用地核审表等相关文件,上庄村委会对上述合作项目均表示同意并加盖公章。我公司在核实了上述文件和资料后正式与金翠湖公司签约。
然而,正当我公司与金翠湖公司积极履行合作协议时,却被告知法院判决解除金翠湖公司与魏某和上庄村委会的协议,由乔某明(实际为金翠湖公司)向魏某返还该块土地。详见(2016)京0108民初1237号、(2017)京0108民初22392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奇想飞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一向遵守法律,尊重司法,但金翠湖公司返还土地,必将严重影响我公司在该地块上正在顺利进行的三山五园文化项目,极大地损害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期盼上级领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查清此事,公正裁判,切实维护我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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