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在山东省济南市某居民小区附近经营一家面积100多平方米的小型超市,他没想到,自己25块钱卖了两双袜子,最后竟然赔偿了厂家6000元。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法制日报6月2日)
“浪莎”,是国内知名品牌。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是商标“浪莎”的所有权人,这是“人所共知”的。“浪莎”商标经该公司长期使用与宣传,“浪莎”品牌已经具有了广泛的知名度。
然而,2017年11月, 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发现刘某某在山东济南市某居民小区附近经营的小型超市出售的“浪莎”牌丝袜系假冒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产品。于是,对刘某某的店铺销售“浪莎”牌丝袜的行为采取了证据保全公证措施,认为,刘某某销售商标侵权产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浪莎针织有限公司的商标权益和商誉。在这种情形下,刘某某还辩称,在没有通过执法部门的现场封存和本人签字的情况下,不认可这些东西是从其经营的超市购买的。
真相到底是怎样的?法院经审理查明,上海某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11月18日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员陪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到达济南某超市内,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在这家超市内花25元购买了两双外包装印有“浪莎”字样的同款袜子,并当场取得小票一张。公证人员对购买现场及现场取得的物品进行拍照,并将其中一双袜子及小票装入封袋,封签后交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收执。浪莎公司出具的鉴别证明材料载明,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委托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在济南某超市购买的标注“浪莎”商标的产品外包装印刷模糊,未见产品正品痕迹,产品质量与正品存在较大差异,防伪标识与公司所确定的防伪标识不同,不属于公司及授权单位生产、销售的产品,确认为假冒“浪莎”注册商标的产品。
“25元卖两双袜子被判赔六千元”,是一堂普法教育课。所谓商标权,也叫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据法律规定对其拥有的注册商标或者非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或者说排他的独占权。就本案来说, 刘某某出售的“浪莎”牌丝袜明明是假冒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产品,却百般抵赖,经公证及庭审核查,可以认定刘某某销售的“浪莎”短袜与浪莎公司的浪莎短袜是同类产品,其外包装也与浪莎公司产品的外包装相似,并且在其外包装上擅自使用了浪莎公司核准注册的“浪莎”商标,而这种短袜并非浪莎公司所生产。刘某某的销售行为显然侵犯了浪莎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商业信誉 ,理应承担侵权责任。浪莎公司要求刘某某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浪莎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是符合法治精神的。近日,法院对此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刘某某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赔偿浪莎针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00元。目前,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此案的判定,对刘某某及所有商家也是一次警示。在各自的经营活动中,必须讲诚信,守法纪,不能耍“小聪明”。利益面前要“把持”住自己,不要做“偷鸡不成蚀把米”的蠢事,弄不好,“聪明反被聪明误”,到一定时候,可能就不是赔偿6000元这么简单了。
(作者:周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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