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以追缴其中一位股东赃款赃物为由,裁定查封了河南鼎九置业有限公司(简称鼎九置业)的土地,同时扣留了该公司2521.66万元土地回收款,并冻结了公司账户。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的这一裁定,直接将鼎九置业“置于死地”,数百名员工下岗,公司一切运行被迫停止。
鼎九置业成立于2008年2月。同年3月,公司以竞拍的方式,取得了位于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民欣街道办事处归德路东侧应天路南侧的土地使用权。2018年下半年,鼎九置业将土地开发建设的主要审批手续办理完成。
然而,正当公司开工建设之际,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却以追缴其中一位股东赃款赃物为由,对公司做出了查封裁定,这位股东名叫石聚山。2009年5月,也就是在鼎九置业成立之后的第二年,石聚山成立了河南智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并任公司法人。2009年12月份,石聚山开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后涉案入狱。
“石聚山虽然是公司的股东,他犯了法应该受到法律制裁,但法院依据什么对公司进行查封?”鼎九置业法人石小妮告诉记者,“公司被查封后,我咨询了多位律师,他们都一致认为,中原区人民法院的做法欠妥,有滥用职权的嫌疑。”
是否赃款赃物?
来自河南省郑州中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中刑初字第99号),对石聚山案件有着详细的介绍。但纵览该刑事判决书,石聚山的非法融资和鼎九置业没有任何关系。此外,一份有关九鼎置业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也对石聚山所得融资资金和鼎九置业毫无关联进行了佐证。
然而,在鼎九置业完善了土地相关手续,即将进行开发的时间节点,中原区人民法院却出手了。中原区人民法院对鼎九置业进行查封,石小妮认为是极不寻常的。她提供的“举报中原区人民法院法官赵学福徇私枉法”的举报材料中提到,“一些对该土地觊觎已久的黑恶势力,意图通过非正常手段获得该房地产项目用地使用权”。石小妮怀疑,中原区人民法院之所以这样做,背后另有隐情。
抛开各种质疑,从法律角度来说,中原区人民法院到底该不该以追缴石聚山赃款赃物为由,对鼎九置业进行查封呢?
鼎九置业法务人员刘晓律师告诉记者,石聚山等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中原区人民法院及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二审审理定案,已经彻底查清了非法吸收款项的资金流向,该案的《司法鉴定意见》载明涉案款项的使用单位共23个,但是并不涉及鼎九置业,鼎九置业也没有使用石聚山个人及其投资担保公司的资金。
“可以肯定的说,鼎九置业被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及土地回收款是公司合法资产,不是石聚山的个人财产,根本不属于涉案赃款赃物。”刘晓说,“石聚山在2011年通过股权受让持有鼎九置业80%的股权,并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在册,但其并未实际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况且法院也已经对其股权进行了查封。”
刘晓进一步解释:从时间上看,鼎九置业成立于2008年2月,2008年5月就交纳完毕所有土地出让金和契税,依法取得该宗土地的使用权。石聚山2009年5月成立投资担保公司,当年12月开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也就是说,鼎九置业成立以及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时间早于石聚山的犯罪行为发生时间。从时间上也能完全排除鼎九置业名下的土地使用权与刑事案件有关联,并充分证明该块土地不属于涉案赃款赃物。
查封依据何在?
在刘晓看来,中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的执行依据也是不明确、不充分的,并且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申请人名下的资产与石聚山的个人财产相互独立,不能混同,法院应当执行石聚山个人财产,可以查封并依法处置其所持股权,但不应随意扩大执行范围,查封鼎九置业的合法财产。”刘晓说。
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据(2015)中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启动刑事判决追赃程序,出具(2016)豫0102执613号执行裁定,被执行人是刑事被告人石聚山,在执行裁定书上也明确载明:“被执行人石聚山”,鼎九置业是“第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判处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明确追缴或退赔的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相关情况。”但(2015)中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关于被告人石聚山的罚金为人民币185万元,判决第二项仅载明:“涉案赃款赃物依法予以追缴”,该项判决既不明确,也不具体,没有金额,也没有涉案财物的名称、数量,根本不具可执行性。
“纵观该判决书,无论在审理查明部分、法院认为部分,还是判决内容部分均不涉及鼎九置业,没有对鼎九置业的任何执行内容。”刘晓认为,“中原区人民法院对鼎九置业名下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回收款查封、扣留没有任何执行依据。
裁定为何难出?
2018年11月22日,鼎九置业向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然而时至今日,半年时间过去了,任凭鼎九置业怎样提出诉求,中原区人民法院始终不对该执行异议作出裁定。
根据相关法律,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5月7日,我和我母亲再次给负责该案件的石洋法官打电话,问他到底啥时候能对我们的执行异议做出裁定。这一次,他竟然说法院不会对我们提出的执行异议做出裁定。并让我们去找什么原始股东,要求我们证明石聚山和鼎九置业没有关系,说只有这样,才会考虑对公司进行解封。”石小妮说。
“作为法官,他这明明是无视法律,故意刁难。”刘晓对此提出质疑,“鼎九置业从来没有否认石聚山和公司没有关系,从一开始就已经说明他是公司的股东,但是公司的财产不是他一个人的,他的赃款也没有用于公司,这在前期对石聚山刑事判决裁定中已经说得很清楚;石洋所说的原始股东,他们法院之前找过都没法找到,事过多年,公司去哪里找人?再说,从法律角度上讲,原始股东和查封公司有什么必然联系?就算有,也应该是中原区人民法院去调查取证才对。在没有证据、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中原区人民法院为何将此作为不予解封理由?”
5月中旬,石小妮又先后几次到中原区人民法院表达诉求,接待他的法官也由石洋变为赵学福。赵学福之前担任中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也就是他任内对鼎九置业进行了查封。
“赵学福不像石洋那样故意刁难,但他采取的方式同样是‘拖’,赵学福再一次让我们向中原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执行异议。递交执行异议后,我有多次和他联系,昨天他告诉我,材料还在整理中。”石小妮气愤无奈地说,“去年11月底,我们已经向中原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现在已经提交了3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法律条款清晰明了,为何中原区人民法院偏要不依法办事呢?
“中原区人民法院之所以迟迟不对执行异议做出裁定,可能是担心鼎九置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复议。那样的话,上一级人民法院很可能会对他们查封鼎九置业的做法进行驳回。” 刘晓认为,“他们不对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做出裁定,公司就没有办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复议,中原区人民法院是在想法设法阻断公司依法维权的道路。”
5月21日,记者按照采访程序,将采访提纲发至中原区人民法院,希望中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件进行回复,但多次沟通至今无果。
此事件,记者将继续关注。(卞瑞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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