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您好:
关于桑美花团伙虚假诉讼对我造成的巨大损失,2011年6月我投入6100万元经福山法院受让的债权,竟因此团伙虚构的26张统一格式借据、无任何支付凭证、伪造证据的虚假诉讼,在未交立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至今仍被查封当中;不仅得不到投资收益,使我多个企业无法正常运转,更让其他企业家对在当地投资“望而却步”,造成了非常恶劣的投资环境和社会影响,我向领导举报以下事实:
举报人:李乐林 身份证号:370628196409137417
联系方式:13793557777
被举报人:桑美花,女,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金苹果绿苑,身份证号:370628196208021127
联系方式:13188768338
被举报人:范祥程,男,汉族,身份证号:370628196510010031
被举报人:王永军,男,汉族,身份证号:370628196912055013
被举报人:祝杰民,
被举报人:栾峰,烟台陆海置业有限公司法人
事实经过;
2011年年6月22日,我通过债权转让方式支付给烟台富邦典当行6100万元,取得了烟台陆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海公司)抵押给该典当行的土地抵押债权。但是,这一投资不仅没有给我带来任何收益,而且还因为一场虚假的民事诉讼“被”卷入了一场旷日持久的纠纷当中。
2011年5月底,陆海公司名下的土地因涉及债务纠纷面临被法院拍卖的境地,他们为了避免土地被拍卖,同时为解决陆海公司的债务纠纷赢得时间,作为陆海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范祥程与桑美花找到陆海公司法定代表人栾峰,范祥程和桑美花建议,签订一个数额巨大的借款手续,并由“出借人”起诉陆海公司,从而导致公司名下的土地被再次查封,让竞买人因当地纠纷过多而不参与拍卖。就这样,桑美花与范祥程二人将提前准备好的26份同一格式的借据(其中有9张为同一日期),让桑美花作为“出借人”、范祥程作为“共同借款人”和“连带责任担保人”并让陆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栾峰在借据上签字。范祥程将其掌握陆海公司财务专用章加盖在这些虚假借据上,借款总金额3982万元。之后,桑美花凭这26份所谓的“借据”将陆海公司起诉至栖霞市人民法院,法院承办人员在桑美花未缴纳任何费用且未提供担保的情況下仍然采取保全措施查封了陆海公司名下的两宗土地,就是我受让的那两宗土地。
这26份所谓总额近4000万元的“借据”让范祥程、桑美花与栾峰达到了目的,却让我的6100万投资被“冻结”,至今无法执行。
这场官司从始至终就是一场虚假的诉讼,借据是假的、银行转账明细和所盖的银行公章是假的、股东证明是假的、陆海公司的验资也是假的!就是这样一个“四假”诉讼却让法官误判错判,并利用个别法官的保护伞出谋划策,申请破产。
第一、2011年7月29日,在栖霞市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的庭审笔录中,明确记载:陆海公司是2010年11月18日由栖霞市鑫荟食品有限公司变更而来,而这26份“借据”却有6份共计1050万元发生在2010年11月9日,明显是虚构的事实。
第二、2017年9月13日,中国建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出具证明说:“兹证明盖有我行‘2012.07.01,业务用公章10’的二页数据表格均不是我行出具的数据,表格上加盖的我行‘业务用公章10’不是我行的印章。”而该材料正是桑美花二审向法院提供的,用来证明给陆海公司股东王永军转账的明细。又让王永军出具假证明口称款项是公司所用。
第三、2013年5月10日,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3]鉴字第0454号)明确说明:受栖霞市人民法院委托,该中心鉴定标称“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的王永军的《证明》原件上“烟台陆海置业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印文不是其标称时间形成,其实际形成时间明显晚于标称时间。而这份证明就是范祥程提供的所谓“陆海公司借款证明”中的一份,其中约定:“2010年8月27日由栖霞市亨太工贸有限公司账户转入祝杰民账户的250万元与从桑美花转入王永军账户的3500余万元,均是公司借款,与股东祝杰民和王永军无关,由(陆海公司)负责偿还。”这明显是伪造证据的团伙诈骗行为。
第四、桑美华在一审庭审过程中说借款3000万元是给陆海公司当注册资金,并向法庭出示了一份由“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提供的所谓“证明”,该“证明”材料上说“到2010年11月12日为止,烟台陆海置业有限公司账户现有余额人民币3000万元整。”。针对这一“证明”材料,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出具证明,其中说:“烟台陆海置业有限公司未在我行开立过任何存款账户,我行也从未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具过‘到2010年11月12日为止,烟台陆海置业有限公司账户现有余额人民币3000万元整’的证明。上述2010年11月12日的‘证明’上到印章内容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2010.11.12]业务用章’也不是我行的印章,我行印章全称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除此之外,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还于同日出具了另外两份证明,这些材料均说明:陆海公司提供的验资材料是假的,其注册资金实际为零,桑美花在庭审过程中说的事实根本不成立。
陆海公司法定代表人栾峰良心发现将自录的视频公开,这个视频经最高检影视中心核实是真实的,在这个视频当中,栾峰自己证实:他与桑美花之间的借款是虚假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土地被拍卖。栾峰现已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现在,陆海公司也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民再176号民事判决,并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而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也已于2018年3月29日受理此案(鲁检控申控民受[2018]40号)。
相关当事人采用捏造事实、虚构借款的方式恶意提起民事诉讼,不仅妨碍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而且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307条之一的规定,构成了虚假诉讼罪,请领导关注此案,查清事实、还企业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来源:经济与法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