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10月起,草街子社区居委会五居民组无故停发我的生活费,其行为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3月19日,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办事处草街子社区居委会五居民组居民邓知智致函上级有关部门如是说。
我叫邓知智,男,1980年4月出生,汉族,系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办事处草街子社区居委会五居民组居民,无职业。长期以来,草街子社区居委会五居民组将组里的门市等不动产出租,所得收益用于给居民发放生活费。我于1993年开始领取生活费直至2015年9月。自2015年10月起,草街子社区居委会五居民组无故停止发放我的生活费,其行为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为此,我父亲及我本人多次找到草街子社区居委会五居民组组长何某伟及社区书记郝某银二人进行沟通,均遭到对方无理拒绝。在沟通无果的情况下,诉至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依靠法律武器维护本人合法权益。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于2016年4月13日下达(2016)川1703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草街子社区居委会五居民组自2015年起对原告邓知智按本组其他集体经济成员同等对待,给原告邓知智按时足额发放生活费。之后的终审和高院民申均判我本人胜诉。
但时至今日,草街子社区居委会五居民组组长何某伟拒不执行各级法院判决,令我胜诉判决形同一纸空文。组里打着村民自治的旗号,就不执行法院判决,请问是国家法律大还是村民自治大?我们找地方有关部门不管,找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庭说没有标底金额无法执行。无奈之下,只有求助上级领导为百姓撑腰,督促其遵照法院判决执行,按时从停发之日起发放我的生活费,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四川达州市:邓知智)
来源:中国法制报道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