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柳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侦大队查获一起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犯罪嫌疑人刘某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12月20日)
据报道,今年9月22日,柳州市森林公安局接到匿名报警,称有人在QQ群里非法贩卖疑似“金太阳”鹦鹉、“小太阳”鹦鹉和“和尚”鹦鹉。接报后,办案民警根据掌握线索来到柳州市柳北区三中路某小区内,在其中一栋住宅楼的楼顶上,查获涉嫌非法贩卖的疑似“金太阳”鹦鹉、“小太阳”鹦鹉和“和尚”鹦鹉共74只。随后,民警将查获的鹦鹉送至物证鉴定所进行鉴定。经鉴定,这74只鹦鹉中,有24只为鹦鹉科太阳锥尾鹦鹉,有25只为鹦鹉科绿颊锥尾鹦鹉,还有25只是鹦鹉科和尚鹦鹉,均为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所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就是指生存于自然状态下,数量极其稀少和珍贵的、濒临灭绝或具有灭绝危险的野生动物物种。而这些野生动物物种恰恰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生态环境的维持和修复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刑法》第341条明确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人们都知道,野生动物是人类的朋友,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自然资源。保护野生动物,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不仅关系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也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城市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我们要尊重生命,关爱野生动物。可现实中就有那么一些人,财迷心窍,总是跟动物“过不去”,任性猎捕,甚至违法买卖、满足私欲,如此等等,对野生动物甚至是珍稀野生动物极尽伤害之能事。
在这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刘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鉴于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安部门已经依法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相信犯罪嫌疑人一定会受到相关法律的应有惩处。
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就是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我们自己。当今之世,人们已经逐步清醒地意识到,每种野生动物都有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各种生命相依为命,相互依存。随意伤害野生动物,就等于破坏了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最终受到伤害的必定是人类。有关部门必须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意义,宣传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种类及其对生态环境的重要作用,提高群众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认识,教育和引导群众珍惜动物,合法饲养宠物,尊重自然规律,善待野生动物,不能买卖,不要伤害,更不能杀戮。让野生动物与人类在同一片蓝天下和平共处,平安生活。有效减少和避免伤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犯罪行为的发生。
(作者:周志宏)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