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都要站在群众的立场上,通过各种途径了解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批评和建议,真抓实干解民忧,纾民怨,暖民心,让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我公司合法的权益长期受到侵害,县、乡、村个别的领导干部长期不作为、乱作为,不是依法依规对待企业,根本无视一个合法企业的合法权益与呼声,给我们这家民营企业造成两千多万元的经济损失。”近日,江西省永修县鑫磊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响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在一份题为《关于请求公正补偿永修县鑫磊石业有限公司损失的情况反映》的书面反映材料中,谢先生陈述了事情经过:在当地政府招商引资政策感召下,我公司作为江上乡政府招商引资企业于2004年10月21日登记成立,住所地永修县江上,注册资金50万元,法定代表人谢某响,经营范围露天开采,石材加工、销售。公司实际投资2600余万元,占地约21亩。
自成立以来,我公司合法经营,依法纳税,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一应俱全。2016年11月30日,县政府办公室下发永府办字(2016)168号《关于公布永修县2万吨/日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等42个环保完善备案项目的通知》(第3、4项),确认我公司已按要求整改,符合备案管理条件,纳入日常环境监管。
2019年4月29日,县环保局所属永修县环境监理大队与县环保局、林业局、水利局等部门和江上乡政府一道,对我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未进行任何调查取证也未履行告知程序的情况下,参与检查的部门以我公司位于江西修河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区内为由,当场以《环境监察现场记录》责令我公司立即停止生产。
一纸叫停后,各个部门都轮流来逼迁,但公司补偿问题,相关部门一直未予以合理解决,致使我公司全部生产设备露天堆放,任凭风吹雨打,设备价值大幅减值。虽经我们多方呼吁,目前为止,江上乡政府仅向我公司支付160万元拆除补偿款。
同时,处理善后事宜过程,我公司开采的石头要外运,村民堵矿山路不让通行,乡里和县里却熟视无睹。公司报警无果的情况下,为了高价通行我们急于运输石料 ,无奈之下只好与村民他们协商,以最低48万元代价付给才予以通行。
为维护企业自身权益,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罔顾现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2024)赣04行初 1号行政裁定,以“永修县人民政府不是本案补偿或赔偿的义务主体,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告鑫磊公司申请永修县人民政府对其予以补偿安置并赔偿损失缺乏依据。”为由,驳回公司诉请。
《湿地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因生态保护等公共利益需要,造成湿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健全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对依法占用湿地和利用湿地资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用于湿地生态保护。对因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使湿地资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公司以“永修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具有明确、正当的法律依据。但一审法院无视现有法律法规规定,庭审中不积极履行职责,组织相关部门本着事实求是态度解决问题,却漠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不公裁判,影响了江西省良好营商环境声誉。
我公司不服一审行政裁定,于2024年6月21日向省高院提起上诉;2024年9月2日,省高院作出(2024)赣行终18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这于情于理于法让我们感到难以理解和接受。
我公司不服一审行政裁定,于2024年6月21日向省高院提起上诉。2024年9月2日,省高院作出(2024)赣行终181号行政裁定书,协商价款600万元还说不成,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这于情于理于法让我们感到难以理解和接受。1、十几年的心血就这样付之东流了;2、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一系列的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理处罚。最大的问题是政府逼拆后忽悠一下就这样没人管了。由于没有工厂加工,并且场地复绿,矿山开采下来的石料只好贴运费三万多立方运往星子工业园销售,损失就达700多万元,场地逼着紧急复绿。证据可取证。最终所有设备当废铁处理,损失惨重。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在反复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当今,期盼上级领导在百忙之中予以关注,深入实地,抽丝剥茧,查明真相,依法依规公正处理,以法治为营商环境建设护航赋能,让民营企业发展更有信心,切实提升民营企业的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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