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我被骗入广州中金商品交易中心(下称广州中金)这是以做期货为名的骗子平台。当年9月10日,被洗脑一个月,在万人开户后,我按照中金指示向中金客服提供身份证、银行卡照片,中金客服为我开了期货账户,我打入账号20万元期货保证金。后来,我发现这些钱被青岛市福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青岛福满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福某永)直接从平台收取,9月12日只剩下2万多元。我要求出金,中金客服要了我银行卡号及分理处,把剩下的25847元从山东省青岛段品商贸有限公司(下称青岛段品公司)退回我账号(两家公司系关联关系,且存在利益关联)。至此,两公司联合骗我174153元。
后来,根据律师调查,2019年5月22日,满某永同时注册8家皮包公司,专门为广州中金洗钱。2019年10月12日,我的律师以财产损害赔偿为案由,将两公司诉至青岛市市南区法院,请求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赔偿损失。
2020年9月23日,青岛市市南区法院不顾事实,直接作出了(2019)鲁0202民初8565号民事裁定书,内容为“准许俞某奇撤诉”。法官涉嫌滥用职权,违法作出裁定,我已无心正常生活,恳请上级领导主持正义,还原事实真相。
其一,本案在立案、审判过程中涉嫌存在多项违法违规行为。2019年10月12日,反映人的律师宋某起诉满某永、梁某胜,案由是“财产损害赔偿”,满某永、梁某胜作为本案两位被告。不知为何,法官费某某擅自将案由变更为“合同纠纷”,并将梁某胜、青岛段品商贸有限公司排除在外,副本起诉满某永及青岛福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律师反对无效。
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通知的规定,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所涉及的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但擅自变更反映人的代理律师已选定案由,不仅影响了反映人及代理人的相关证据材料的组合,损害了反映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没有保障当事人的处分权,没有保持审判中立。同时,费某某还与律师串通,把标的近18万元改成1万元,并伪造反映人的签名,篡改授权委托书。
反映人并没有授权律师宋某代替反映人签字的权利。2019年11月11日立案当日,宋某让我在《追加被告申请书》上签名,因我没有授权律师签名权,费某某为撇开我,只与律师联系,达到保护被告非法所得的目的,指使律师两次修改委托书,并代替反映人签字。
2021年9月24日,我申请鉴定,主张起诉书上的签字和《追加被告申请书》非同一人签名,该委托书是法官指使律师两次修改过的,是法官赋予律师代替委托人在法律文书上签名权:撤诉申请书、庭审记录、篡改诉讼标的为1万元等,本人毫不知情,违背了民诉法第62条:诉讼代理人必须有委托人特别授权,才可替代委托人处理诉讼中问题。于是,我向院领导王某某申请鉴定律师提交法院文书非同一人签名。王某某让费某某打电话给我,以我“提出笔迹鉴定没有理由”、“律师有委托书可以替我签名”等理由搪塞敷衍我,回绝了我的鉴定申请。
从立案到裁定书出炉,费某某拒绝和我沟通,《立案通知书》《撤诉申请书》《庭审记录》原件,法院、费某某更是没有给过我,更别说签名。12月16日,律师宋某发来裁定书照片,早已超过15天上诉期。
作为本案主审法官,开庭前,费某某不告知合议庭组成信息;开庭时,不宣布审判人员及书记员名单,不宣布案由,不宣布当事人在庭审中的权利义务,不宣布法庭纪律;不让我陈述《起诉状》。
开庭时,反映人战战兢兢的说了一句话:“私营企业有资格做第三方存管吗?”费某某立即宣判:“撤诉到经侦报案,你不懂法,不跟你讲,跟律师讲,让律师告诉你。”说完,停止诉讼,把我踢出法庭。就这样,开庭仅2分钟,匆匆结束。不让看庭审记录,不让签名。剥夺了反映人的诉讼权利,严重影响公正审判。
其二,立案庭不按规定给相关手续,涉嫌违背诉讼规则,侵犯当事人权益。市南区法院立案庭没有出具接收材料的回执,律师索要时也未给任何材料。律师向法院提供的所有材料、法律文书,法院都不给回执。
2020年4月23日,我去法院交诉讼费(农行汇款),钱汇入法院帐号,有汇款单据为证。汇款单寄给法院,但法院没给我任何收费发票,后我向费某某要发票,至今无回音。
其三,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不查清案件关键事实即两个公司涉嫌诈骗的事实,随意剥夺、否定我的诉讼权利。本案法官有义务调查互不相识的双方是怎么完成汇款的?公司的经营模式是怎么样的?福满公司通过什么渠道可以从广州中金的平台上转到自己账户的?他们内部是如何操作的?
法官费某某无视我方提交的关键证据材料,庭审不质证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资金等证据。立案时,律师宋某提交15张A4纸,是我提供的中金公司涉嫌诈骗过程53张截图。这些证据是我起诉广州中金涉嫌诈骗用的,立案庭全部收下。在开庭时,费某某仅审查与合同无关的证据,庭审就质证广州中金涉嫌诈骗证据原件。
首先,本案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费某某也未说明被告不到庭的原因。本案系一系列的涉嫌诈骗案,如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相关事实,但费某某默许;其次,一个不存在合同的“合同纠纷”案,用了近一年的时间才开庭,开庭仅2分钟便结束,这严重违背正常的判案逻辑,亦违背生活常理,也严重剥夺原告与被告平等诉讼的权利,严重违背法律规定。
综合全案来看,该案性质恶劣,存在刑事犯罪嫌疑,法官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要求两个公司到庭说明情况,目的是为了查明事实,但是费某某却选择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立刻开庭,开庭仅用了2分钟。试问,开庭时间如此之短,如何查清事实?
其四,本案系涉嫌诈骗案,费某某未强化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司法审查,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不予审查,已涉嫌违法。本案是以投资理财为诱饵骗取他人财物的涉嫌诈骗案,先诱导我下载第三方投资理财平台进行投资,他们随时能控制后台数据。本案受骗人也众多,性质极其恶劣,两公司涉嫌犯罪,应被移送查处。
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故本案应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但费某某在审案时未深入审查,未对可能涉嫌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出任何行动,其司法审查不到位,变相地侵犯了我方的权益。
2022年1月2日,我向法院领导王某某提交调查证据申请书,要求提供法律规定我应知道9项证据:1、庭审记录,特别我被法官2分钟踢出庭后与律师谈话内容;2、法官裁定合同纠纷的合同一份;3、法官调查合同纠纷的产生、纠纷焦点是什么的证据一份;4、笔迹鉴定申请时法官以律师没有提交《追加被告申请书》为由,法院拒绝笔迹鉴定。法院应该提供律师未交的证据,看2019年11月11日下午立案庭录像就是证据;5、律师宋某说提供材料法院不给回执,用证据证明是法院违规、还是律师说谎?6、费某某指使律师两次修改,并赋予律师签名权的委托书;7、提供我没见过的撤诉申请书;8、我没有见过的起诉书两份,律师提交法官的是哪一份?9、裁定书9月23日出炉,费某某什么时间邮寄给律师的?我是12月16日律师发的照片才知道。以上证据各复印一份,所有费用由我承担。关于此案,还有一下几个方面需要予以补充说明:
一是不公裁定书。起诉书正副本不一样,正本起诉青岛福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段品商贸有限公司,法人满某永,监事梁某副本起诉青岛福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满某永。违反《民诉法》第123条规定,正副本起诉书一致,正本法院入档,副本送达被告人。正副本起诉案由一致:财产损害赔偿174153元。
2019年11月11日,立案案由《合同纠纷》原被告从无交集。律师欺骗我,告诉我法官立的是经济纠纷;2020年9月9日,法官律师涉嫌制造虚假庭审。法官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我进入屏幕,看到3个法官,一个书记员。费某某开始点名,没有点被告满某永的名字,只问我是不是俞某奇,我说是。又问我宋某是不是你的律师?我回答是。法官大喊三声宋某,宋某一到,费某某立即宣布开庭。让我发送15页53张截图给她,又不给我发送的渠道。律师开庭前几天一直让我熟悉53张截图,说法官问到那里好回答。法官庭审质证的是广州中金诈骗案的证据,写进裁定书的合同纠纷庭审没有质证合同,我不知道与被告产生什么纠纷。
综上,裁定书是费某某不公裁判的证据:原告起诉财产损害赔偿,律师说立案经济纠纷,裁定书裁定合同纠纷,被告满某永网上承认诈骗。庭审质证广州中金诈骗过程的材料。裁定书认定的合同纠纷成了浮萍:无证据证明合同的存在,无事实证据支持,无庭审质证的三无裁定书。
二是庭审前质证经济纠纷4份证据,律师告诉我法官说是经济纠纷,可以形成证据链如下:1、广州中金客服发给我开户资金账户;2、我按照规定填写登录账号、登录密码、资金密码后,将20万元保证金打入中金期货账户,被青岛福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从平台窃取。银行流水显示福满公司20万元到账时间2019年9月10日16时27分40秒;我的期货账户20万元到账时间9月10日17点15分,比青岛福满公司晚到48分钟;3、我加了中金出金客服微信;4、中金客服从青岛段品商贸有限公司退还我银行账户25847元。中金期货平台账户零资金空转。经律师调查,满某永2019年5月22日同时注册8家皮包公司,涉嫌窃取全国近两万受害者血汗钱。
三是授权委托书有猫腻。律师发给我的委托书、合同全是空白,让我签名发给他。委托书有2个地方不认识的人做甲方,让我在右下方签名。我不懂,但是法官把起诉书正副本、授权委托书一起收下就是问题,就注定案子必败。
四是费某某为压案不审,2020年4月23日让律师告诉我交法院诉讼费450元,我上网查询,没有公告。法院收费也不给发票,又不公告。去年我给费某某发消息,要发票,置之不理。民诉法规定民事案半年审结,延期需院长批准。公告收费又不公告,这让人感到难以理解和接受。
来源:中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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