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妹妹赵某茹在正定县正定镇四合街清真路63号共有一处祖宅。在2020年,东邻居、四合街村民赵某华、马某英夫妇多次阻挡我妹妹赵某茹盖房施工,当时我妹妹多次求助市政热线和拨打110,在当年10月15日有正定镇和四合街村委会调解书一份。此调解书为原拆原盖,双方都已签字画押。
在2020年10月16日,赵某华、马某英夫妇唆使自己女婿从下午2点多次打电话骚扰我妹夫康某杰。当晚18点30分,到四合街垃圾转运站找我妹夫康某杰索要29米的尺寸,我妹妹赵某茹不同意。在2021年3月8日,收到赵某华、马某英夫妇起诉我妹妹赵某茹的宅基地材料和传票,我妹妹见到赵某华用3个宅基地证(赵某杰、赵某立、赵某华)隐报、瞒报,变造宅基地证尺寸,我妹妹一并反诉。
在一审中驳回双方。我妹妹赵某茹不服一审判定,并上诉到石家庄市中院责令再审,有李某云法官指令正定县人民法院再审。在再审当中,刘某亮在2021年9月1日亲自到现场丈量赵某华、赵某立东西尺寸共28.35米且有赵某华签字画押,赵某立家宅基地证东西长14.17米,剩余赵某华家应是14.18米,但是赵某华家宅基地证填写的是14.74米,证明赵某华家宅基地证不真实。不按有效证件,编造证据不公判决,提交新证据市中院不给纠错,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再审当中交了一本清晰的证据材料,省高院在再审的判决下不予纠正。在三次审判中(一审县法院、二审市中院、三审省高院),都没有按照正确的宅基地尺寸来判定,而是按照2020年10月15日的调解书来判定。此调解书并没有指定界限,而且没有法律效益。在三次审判中,都没有采纳妹妹赵某茹的有效证据,而作出不公裁判。
在今年11月6日上午8点多,县法院执行局王某刚庭长到达现场时,未向反映人出具证件及执行依据文书便开始强制执行,对于反映人正常的陈述也置之不理。期间,为避免意外事件的发生并依法维权,反映人外甥女赵某拨打12345市政热线反映情况,而王某刚等执法人员却强行给赵某戴上手铐。赵某的父亲康某杰知道情况后,立即从外面赶回家中进行劝阻。为了避免发生冲突,反映人的妹妹赵某茹也对康某杰进行劝阻,避免事态的恶化,但执法人员反而给康某杰强行戴手铐。后来,反映人妹妹拿着一本证据想让王某刚和执行人员查看,执法人员都不给反映人全家说话余地,王某刚和两个执行人员一直拽着反映人妹妹赵某茹的左胳膊手腕,手腕至今留有淤青。王某刚又在反映人妹妹赵某茹身后说“叫你说吃了多少好处”,随后反映人的妹妹左胳膊被折断,当时就无力的坐到了地下,至今仍在医院治疗,痛苦不堪。
今年11月9日,赵某华现在要按照原拆原盖,不占理了,又同意调解书的内容了。证明法院判决无效。我家新房地基已不能使用,需重新打地基。
由于赵某被拘加之康某杰本身患病,导致全家的正常生活举步维艰。可以说整个执行过程中反映人全家一直在友好沟通,从未有过阻挠执法人员正常执法的过激行为,而相关执法人员涉嫌暴力执法,严重侵犯了反映人妹妹赵某茹全家的合法人身、财产权益。
以上所述情况完全属实。如有任何不实之处,反映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与媒体及发布平台无关。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恳请上级领导予以高度重视,加快查明事实真相,依法依规公正处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来源:中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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