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要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司法制约监督,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我姐王某在内蒙做绿化工程,没有钱,找我联系。我把我的钱,又从村民、同事那里贷了一些(我联系她贷款),共计280多万元。2018年所有工程款全部结清,她拒不承认我的钱,也不再给还欠村民的款。我起诉到法院,却被认定是非法集资。”近日,家住陕西省佳县王家砭镇的王先生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官司打了4年,至今仍未得到公正解决。
2010年至2014年期间,王某承包了内蒙伊金霍洛旗7个标段的绿化工程,需要资金,向我提出筹措资金,我立即将自有资金40万元、又向佳县王家砭信用社以自己的名义贷 18 万元、以哥哥王某爱的名义从信用社贷款10万元、向单位同事转借70万元和低息贷款20万。同时,向王家砭村里本家亲戚和村民,以我的贷款的名义王某担保或王某贷款的名义我担保,贷款120万元,利息以1.5分、1.8分、2分计算。
我本人贷信用社的18万元和以王某爱名义贷的10万元,以及借同事的70万元,已由我本人还清。但以我名义所贷的单位同事的部分款项未还,以及部分村民的利息没有还清。
以上事实,有信用社收回贷款凭证、借据、王某和胡某(王某的女儿)出具的证明、条据,以及王某父亲出具的证明等足以证实。但至今为止,王某、胡某对于2012年8月22日胡某所立的证明予以否认,认为这张证明是假的,是我伪造。市中院2021陕08民终707号民事裁定书中有记录,王某、胡某拒不承认这笔钱,也不归还这笔钱和利息。
2012年8月22日前,王某打电话给我,说内蒙伊金霍洛旗要偿还债务,但要具体核实承揽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的借款情况,要我把打款凭证送到内蒙。于是,我在2012年8月22日将142万元、35万元的打款给王某的凭证送到内蒙伊金霍洛旗的荣泰国际大酒店。当日王某拿走凭证,但拒不写下任何字据。我力争写下证明,因酒店人多,王某遂让其女儿胡某写下证明。但这笔钱其实是我个人的钱。到目前为止十多年时间,二人拒不承认,也拒不偿还。
王某也不偿还我在单位同事中给她贷的剩余钱款。其中李某、程某琴因时间过长,要求利滚利,王某答应过,但至今一分钱也不还。也不还王家砭村村民的贷款利息,答应还钱只不过是哄骗,现实中并不清还。
在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法院、市中院审理期间,王某、胡某竟将不签我名字的借据,不签我名字,和我本人毫不相干,王某贷款我为担保人的借据,贷款人竟说担保人是非法集资,作为我非法集资的证据,送到法院。
另外,法院认为此行为是我非法集资的行为,其实贷本家和村民120万元,但并非都以我的名义所贷,也有王某名义所贷11万元,但这钱是我替王某打出的,但字据是王某所立;也有王某起所贷3万元,王某和我同为贷款人7.3万元,我贷款王某担保的40070元,我贷款王某签字还款的234000元。这个要定性充分确切。
还有贷王某利、李某平、王某怀、王某居四人145000 元,除王某利外,本息都已还清,这几人都是王某和我同为贷款人;孙某爱5万元,是王某所立的字据,我只不过打了一下款,证据在陕西信合存款凭证中记录。因时间太长,已无法清晰记忆,但我给王某贷款,款项打给王某,村民都要王某做贷款人或担保人,并在字据上签字,这样才确保钱款安全,也合情合理。
换句话说,村里由我个人名义贷款的金额,不足30万元。首先,我个人名义贷款的金额不超50万元,远不够非法集资的最低数目100万元;其次,并没有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和贷款,只是向村民和本家亲戚、单位同事贷款;再次,这部分贷款我本人没有获取任何利益,也没有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故非法集资的数个特征不具备,故非法集资的结论难以成立。
综上所述,我的钱140多万元,也当作是非法集资的部分。我名下给王某的贷款不足50万元,其余都是她名下的贷款,我不过是保账,却都认定是非法集资。我的钱也是我非法集资,真是怪事;她名下的贷款,她贷了钱,也拿走了钱,我保帐也认定是我非法集资。再说数量也不够非法集资,但偏偏认定是非法集资。上述非法集资的判决,没有进行实事求是的案件调查和审理,一审认定,二审、再审、抗诉,都认定为非法集资,不予翻案,也不移交公安机关,致使官司拖了4年,却走投无路状告无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期间和诉讼结束,如果其中有涉嫌犯罪事实或犯罪成分,应当报案,也理当立案。可惜送到当地公安机关,既不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这让我感到很是费解,难以理解和接受。
来源:中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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