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应捡察长:您好!
我叫杨立,北京市鑫义律师事务所律师。钟宜彩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申诉人钟宜彩的辩护律师。钟宜彩的案件从公诉、判决、上诉,到申诉,我均参与其中。对于该案存在的极不正常的问题,非常清楚。
首先,【判决书】引用、采信的,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都是证言。但这些证言中,不仅存在严重的断章取义、自相矛盾、相互矛盾与书证相矛盾,根本无法自圆其说的问题,而且更为严重的是: 还存在篡改证人证言;伪造证人证言;伪造被告供述而判被告有罪。当事人及律师在上诉、申诉中, 均提供了上述断章取义、自相矛盾、互相矛盾与书证相矛盾的【证人笔录】和篡改证人证言、伪造证人证言、伪造被告供述的铁证。但是相关判决及裁定,对此仍然不予采信,仍然不说明不予采信的理由。
其次,该案在证据的质证、采信上,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当事人、律师在各个程序中,多次要求证人出庭质证,但各个合议庭均对当事人的合法要求置之不理,【判决书】、【裁定书】中,也不做任何说明。
再次,本案认定当事人贪污的事实,都是主观编造的。而且自相矛盾。如:【判决书】第6页,认定被告贪污的是400万股权,而在第23页的事实认定中,又认定为贪污现金400万元。当事人究竟是贪污股权,还是贪污现金,九芯鍪椤烤谷蛔韵嗝堋R陨暇咛迨率导旧晁弑缁ひ饧俊�
这样一个彻头彻尾的,普通百姓都能看明白的冤案,当事人在凄凉的、痛苦的申诉路上,已艰辛跋涉了17年,仍得不到一个公证的结论! 2006年,律师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替当事人递交【申诉状】,省高法院竟然拒绝接受。无奈,当事人只有向监狱申诉,江西新康监狱经审查认为: 当事人的申诉,符合【监狱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第24条规定:“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由此,新康监狱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提请处理意见书】,省高法院才不得不受理当事人的【申诉状】。但一拖6年无任何回音。对此,当事人和家人不断向有关部门上访。最后直到2012年4月14日,才给出了驳回申诉的结论。但奇特的是: 在找不到驳回理由的情况下,【驳回申诉通知书】第二页顺数第三行,将案发前三年就已死亡的周路,竟然列为直接证人,从而认定被告收受周路二十万元。死人也能作证的大笑话!
当事人拿到省高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后,于2013年5月31日向最高法院申诉。其间,先后九次赴京上访都无结果。直到2015年最高法院开通了远程视频接访。第一次视频接访的法官,是最高法院第九合议庭的熊劲松法官接访。熊法官听完当事人的陈述后,就明确说: 案件比较复杂,要调卷审查。但第二次视频接访时,就更换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明文规定: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而且更换的这位景景法官(女)接访时,规定 40分钟的陈述,当事人刚陈述6分24秒,她就直接下结论: 我们都认为案子没有什么问题。当事人反驳说,上次熊劲松法官明确说:“案件比较复杂,要调卷审查。”她就关机走掉了。更匪夷所思的是: 她在2015年12月8日,第二次视频接访时,在当事人提供的铁证面前、她竟然采取装聋卖傻、蛮不讲理、妄加指责和威胁的态度。【视频接访记实】附后。以上所述,有法院系统录音录像为证。
更为不可思议的是,最高法院第三巡迥法庭,曾要新余市渝水区法院通知当事人: 决定2016年5月19日,对当事人的申诉,要列为典刑案件视频接访。但到接访日又突然取消接访。随后,6月17日当事人就收到最高法院,4月28日签发盖章的【驳回申诉通知书】。律师不明白: 当事人向最高法院申诉已三年多了都无结果,为什么在第三巡回法庭决定要列为典型案件接访时,就突然有了结果?【驳回申诉通知书】如果4月28日就签发了,为什么21天之后的5月19日,第三巡回法庭还决定: 作为典型案件接访当事人?但到接访日又为何突然取消接访?【驳回申诉通知书】如果4月28日就签发了,为什么当事人到6月17日才收到? 而且是【特快传递】寄的,【特快传递】要走50天嘛? 在此其间、最高法院在做什么?背后究竟什么力量,在干涉案件审理?当事人依据以上事实,写了【六问沈德咏】一文(此文附后)。当事人提出的这六个问题,律师认为: 最高法院相关部门,应当给当事人一个合情、合理的解释。为此,特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能在百忙中过问此事,当事人已八十一岁了,希望在当事人非常有限的有生之年,依法重审本案,给他一个公证的结论!
此致,
崇高的敬礼! 北京市鑫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3年6月23日
附件: 1,【六问沈德咏】。
2,12月8日【视频接访记实】
联系电话: 13801114793
八十一岁老人【六问沈德咏!】
我叫钟宜彩今年81岁。是江西省新余市政协原巡视员。我们在新余市渝水区法院,向最高法院视频申诉中,遭遇到了两个匪夷所思的,怎么也想不通的问题。我们有充分理由证明: 是常务副院长的沈德咏,强权干涉所至。事实如下:
第一个想不通:2015年1月26日第一次视频接访,是最高法院第九合议庭的熊劲松法官接访。熊法官听完我的陈述后就明确说:“你这个案件比较复杂,你也来过好多次了,这个案件我们要调卷, 认真审查-下给你下一个结论…”。(有法院系统视频接访录音录像为证)但之后、熊劲松法官就再也见不着了。同年8月18日视频接访时,换成了第八合议庭的景景法官(女)接访。规定 40分钟的陈述,我刚陈述6分24秒,景景法官就说:“时间到了,你的案子我们都认为没有什么问题。”我当即反问: 你是第一次接访,我刚开始陈述你就下结论: “案子没有什么问题”。上次熊劲松法官明确说:“案件比较复杂,要调卷审查。”我们七次赴京申诉,法官也从未说过“案子没有问题”。你凭什么说“都认为案子没有什么问题”? 她不回答我、竞然就关机走掉了!(有法院系统视频接访录音录像为证)
同年12月8日视频接访,仍然是景景法官接访。在我不断恳求她听听我的陈述,她才听完了我的陈述。但在我提供的铁证面前、她竟然采取装聋卖傻、蛮不讲理、又冈鸷屯驳奶取=形颐翘硕挤艘乃肌⒖扌Σ坏�! 我们如此评议最高法院法官,大家肯定难以置信,由此,我将12月8日【视频接访记实】附后,恳求各位能看完【视频接访记实】:
就知道:景景法官在我提供的铁证面前,她是如何装聋卖傻、蛮不讲理、妄加指责和威胁我的。
就知道:【判决书】中,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都是证言。但这些证言中、有的证言,案卷中竟然找不到证人的证言笔录,证言不知从何而来?明显伪造;有的证言,明显是断章取义;有的证言,明显自相矛盾与书证相矛盾,根本无法自圆其说。
就知道:被告对所有指控,都是有理、有据的辩解, 斬钉截铁的否定!但【判决书】竟然都篡改成“被告供述”。(有案卷中被告86份【审讯笔录】和【庭审录音】为证)
就知道:我家三口判刑44年,究竟是铁案、还是冤案。
第二个想不通:2016年5月12日8点33分,新余市渝水区法院,廖法官打电话给我说: “最高法院第三巡回法庭, 从在网上向最高法院申诉的刑事案件中, 选了五个典型案件由他们受理,你的案子在其中,到时要视频接访你。同年5月18日9点27分,廖法官给我打电话说:“明天9点你要准时到我院参加视频接访。第三巡回法庭是首次接访刑事申诉案件,有新闻单位参加。原定五个典型案件改为三个,福建一个、赣洲市一个,你的案子仍在其中。但5月19日第三巡回法庭法官接访我时,却又突然改变说:“钟宜彩你的案子已由最高法院在审查,今天你就不要陈述了”我说:我的案子在最高法院申诉已经三年多了,但至今仍无结果呀?法官说:“很快会有结果”。果然、同年6月17日我收到了最高法院,只有一句话的【驳回申诉通知书】。更为奇怪的是:【驳回申诉通知书】签发盖章的日子,却是2016年4月28日。
依据上述事实,我们不得不问、当时作为常务副院长的沈德咏,以下六个问题:
问题一,【驳回申诉通知书】如果真的是在2016年4月28日签发的,为什么半个月之后的5月12日,第三巡回法庭还决定5月19日作为典型案件接访我?如果真的是4月28日签发的,为什么我到6月17日才收到?而且是【特快传递】寄的,【特快传递】要走50天嘛? 由此,我们不得不怀疑: 你沈德咏是为了阻止第三巡回法庭,5月19日要接访我,就将【驳回申诉通知书】写为4月28日签发的。由此,第三巡回法庭才只有改变主意说:“钟宜彩你的案子已由最高法院在审查,今天你就不要陈述了。”
问题二,我向最高法院申诉已三年多了都无结果,为什么在第三巡回法庭决定要列为典型案件接访时,就突然有了结果?
问题三,当熊劲松法官明确说了:“这个案件比较复杂,我们要调卷审查”。之后、最高法院为什么就立即更换熊劲松法官,由景景法官接访?
问题四,景景法官接访我时,为什么规定40分钟的陈述,我刚陈述6分24秒她就说:“时间到了,你的案子我们都认为没有什么问题”我立即反问她、她不回答我,就关机走掉了。特别是她第二次接访时,在我陈述的铁证面前,她竟然装聋卖傻、蛮不讲理、对我妄加指责和威胁?
问题五,事实明明白白、只是景景法官个人认为“案子没有什么问题”而她为什么硬要说成:“我们都认为案子没有什么问题”?
问题六,最高法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第13条明文规定:【裁判书】要论证充分、说理透彻、简洁易懂、让当事人能看明白。但最高法院给我的【驳回申诉通知书】只有一句话:“经审椋愕纳晁卟环稀拘淌滤咚戏ā康�242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本院决定对该案不予重新审判。”(连条款都引用错误,是253条。)请问: 这一句话的【驳回申诉通知书】叫我们怎么能看明白?这是其一,其二,对我们提供的这么多新的铁证,不予采信,【驳回申诉通知书】依法必须说明不予采信的理由。但在铁证面前、办案法官根本找不到不予采信的理由,也就只有违规不说,避免又犯江西省高级法院,在驳回我的【申诉通知书】中,竟然将案发前三年就已死亡的周路,也当作直接证人、认定我收受了周路20万元。死人都能作证的大笑话。
我们申诉中、之所以遭遇到上述这些匪夷所思的,怎么也想不通的问题,明眼人都应该知道: 只有在常务副院长的沈德咏干涉下才能发生。沈德咏为何要违法干涉我们依法申诉? 是沈德咏与他在江西的同乡、同学,所结成的“利益团伙”成员,2003年5月要将新余市国有新亚新公司,以5.628.73万元卖给他们指定的人。任命我儿子钟群(新余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原局长)为改制工作组组长。我知道后非常震惊!因为我曾兼任过新亚新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03年5月我辞职时,请市审计局做了离任审计,2003年5月30日余审字【2003】16号【审计报告】确认:新亚新公司净资产1.09亿元,货币资金(银行存款〕0.27亿元。也就是说:他们仅这一个项目,就侵吞国有资产5271.27万元。之后、我又了解到更多的新余“国企改制”的内幕,可以说更是触目惊心! (有铁证)我和我儿子钟群,就是因揭露、抵制他们疯狂侵吞国有资产的行为,由此,这个“利益团伙”就抱制了我家三口判刑44年的,彻头彻尾的大冤案! 沈德咏为掩盖其“利益团伙”制造冤案的罪行,就只有违法干涉我们依法申诉。冤案铁证:请看12月8日我与景景法官【视频对话记实】就一目了然。
以上六个问题,如果沈德咏不回答,最高法院相关部门,也应当给我们一个说法。
附件:12月8日钟宜彩与景景法官【视频对话记实】
申诉人: 钟宜彩
谢春娥
钟群
最高法院【视频接访记录】
接访地点:新佘市渝水区法院远程视频接访室。
接访时间:2015年12月8日上午。
期排号:2号
接访法官:最高法院第八合议庭,景景法官。
申诉人:钟宜彩。
参诉人:渝水区法院:李副庭长。
钟宜彩家人:钟霞、钟群、钟华、钟山、邓瑾、谢珊萍。
景景法官说:你的案子,上次视频接访以后有什么变化吗?
钟宜彩说:不是有什么变化,这次视频接访,恳求你能让我把话讲完,我提出的问题,你应当正面回答我,你认为我说的不对,应当反驳我。恳求你千万不要跟上次接访那样,我刚开始陈述你就下结论“案子没有什么问题”。我当即提出反驳,你就关机走人。
景景法官说:你要多少时间呀?
钟宜彩说:40分钟以内。
景景法官说:我跟你们讲什么是关键问题,谋取利益方面〔指我为行贿人谋取利益〕那些人证明你谋取利益,你想办法推翻它,这才是你申诉的关键。
钟宜彩说:好、请你看以下铁证、可以全部、彻底推翻【判决书】中列举的那些人,证明我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证言。
(一)【判决书】认定我受贿48.5万元,判刑15年是冤案。
【判决书】14至15页称: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陈时伟、杨景亮、程小龙的证言,证实钟宜彩为周路,承接新亚新商城装饰工程及工程款支付予以了关照,先后收受周路20万元人民币。
1,【判决书】列举的上述三位证人的证言,其中两位是伪造的,一位是断章取义的。同时、这三位证人的证言,法庭根本没有质证。(有庭审录音为证)
(1)陈时伟证言,是伪造的证言。
【判决书】第15页称:陈时伟证言、证实商城装饰工程施工队伍由钟宜彩决定。大额工程款付款需要请示钟宜彩。
经查,案卷中只有陈时伟05年7月10日做的一份笔录,但笔录记载的内容与【判决书】第15页列举的陈时伟证言内容根本不符。请看笔录记载:
地点:新余市人民北路48栋(陈时伟家)
时间05年7月10日。
询问人:胡晓鹏
记录人:刘洪波
主要内容:
问:钟宜彩在新亚新商城指挥部期间,是否说过周路给他送礼的事?
答:在我印象中记得钟宜彩说过一回这样的事。我记得当时是在指挥部的办公室说的。钟宜彩说: 昨天有个老板提了一袋子的钱到我家,我问他你这是干什么?你要这样,我就交公。
问:当时钟宜彩说这些话的时候还有谁在场?
答:我记不清了。:
上述笔录内容、是因为我在05年7月12日笔录中,陈述过周路送钱给我和我退还给他的事。办案人员为核查是否事实,所以讯问了陈世伟。
因为【判决书】列举的、陈时伟的证言与陈时伟笔录内容根本不符, 而且案卷中又只有陈时伟一份笔录,为查清陈时伟的证言究竟从何而来?我于2013年 9月 3日, 向最高法院刑事申诉大厅312室一位女法官询问: 【判决书】列举的证人、证言,与证人笔录内容根本不符, 能否向证人调查? 法官说: 请律师去调查可以。我就请杨立律师向陈时伟作了调查。现将【调查笔录】的主要内容摘抄如下:
调查地点:新余市天香度假村
调查时间:2013年 10月19 �
调查人:杨立
主要内容:
问:钟宜彩受贿案【判决书】中引用了你的证言,证明新亚新装修工程队伍是由钟宜彩决定的。大额工程款付款需要请示钟宜彩。但案卷中钟宜彩笔录及庭审中钟宜彩对此都否认。实际情况到底是什么,能向我说明吗?
答:92年我任新亚新工程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分管经费审批。工程经费审批都是按合同规定, 按工程进度进行审批。每付一笔工程款都要由项目管理员、工程监管员、工程组长、分管工程的副总指挥四个人签字后,我才会在付款申请单上批字。工作中我们感觉钟宜彩工作认真, 对大家要求比较严格。从指挥部一成立他就要求我们的工程,要作优质工程和廉洁工程。几年内我们指挥部在他的领导下从没有吃过承建单位的一顿饭。钟宜彩从未插手—笔工程款的支付。
问:那你为什么在检察机关调查人员询问时要那样说?
答:我笔录中没有那样说。【判决书】的引用,我不知从何而来?
问:你还说过装饰工程队伍是钟宜彩决定的。实际情况到底怎样?
答:我根本不可能这样说,因为商城装饰工程招标,是由专家组成的评委会,在良山镇招待所进行全封闭评审; 公证部门全过程公证;商城建设廉政监审委员会全过程监督。谁也不可能一个人决定。
问:你在这个案子中做过几份笔录?
答:就一次。是在我家做的。
问:如果钟宜彩案重审,您是否愿意就您今天的陈述出庭作证?
答: 我肯定出庭作证。
景景法官说: 陈世伟的【调查笔录】是什么时候取证的, 是案发后、还是案发前?
钟宜彩说:陈世伟的【调查笔录】所做的日期、地点和律师的性名,刚才不都唸给你听了吗。肯定是案发后。案子都没有发生,怎么会找他做笔录。这还要问吗。
景景法官说: 你的犯罪事实是发生1997年,案发是2004年。陈时伟证言是2013年已经是很多年之后这是其一。其二、06年你的案子审结了, 你这个是7年之后的笔录, 这种证言我们不可能采信的。
钟宜彩说: 不对。
景景法官说: 这不是对与不对的事, 实践中确实是这样的, 是时间比较长, 再一个案件审结也比较长, 这种证言、我们是没有办法采信的。
钟宜彩说: 【判决书】是依据陈时伟的证言、而认定我为周路谋取利益,从中收受周路20万元。但陈时伟的证言与陈时伟笔录内容更本不符, 所以经请示最高法院法官同意后,律师才去向陈时伟调查。这份【调查笔录】查清了两个问题:一是,陈时伟明确说:我笔录中没有那样说。【判决书】引用我的证言,我不知从何而来?二是,他在本案中又只做过一份笔录。由此,【调查笔录】进一步证实了陈时伟证言是伪造的。
请问: 为什么不可能采信?这与案发时间、案子审结时间,有何关联? 至于律师为什么到2013年才去调查, 是当年核查案卷时才发现:案卷中竟然有一些证人笔录与证人证言内容不符,所以才去调查。以下还会列举这样的例证。难道你认为: 这样的伪证,还应该采信?
景景法官说: 这个事情钟宜彩以前都是供述过的,你对你以前的供述怎么说啊?
钟宜彩说:我没有供述。我对所有指控都是有理、有据的辩解, 斩钉截铁的否定!有案卷中我做的86份【审讯笔录】和庭审录音为证。
景景法官说: 【判决书】称:钟宜彩原在侦查机关供述,为周路工程款支付提供帮助,他在会议上提议并决定为周路承接工程提供帮助的事实。
钟宜彩说:这都是伪造、篡改和断章取义的。
景景法官说: 如果我发现你在申诉过程中说挠屑倩埃隙ㄒ悴祷氐模阍僖参薹ㄉ晁吡恕�
钟宜彩说:我恳求你去查阅案卷中我做的86份审讯笔录, 只要有一份笔录我承认为周路谋取了利益,不要说驳回申诉、就是改判死刑!我不申诉。
景景法官说: 如果没有陈时伟这份笔录, 法院不可能把他这个证言写在【判决书】里, 这样一查,就可以查得到的。
钟宜彩说: 现在就是律师查到了,案卷中没有陈时伟这份证言的笔录呀!(景景法官对陈时伟证言、是伪造的证言,再没有提出异议)
(2)杨景亮证言,是伪造的证言。
判决书15页称:杨景亮证言、证实商城装饰队伍是钟宜彩决定的。
经查,案卷中只有杨景亮05年3月22日做的一份【讯问笔录】。请看笔录记载:
地点: 太旧城老年公寓。
询问人:刘洪波
记录人:袁博
主要内容:笔录中只问三个问题:一是问:新亚新工贸公司从金亚公司退出的情况。二是问:你对新亚新公司国有股,以原价退出持什么态度。三是问:你认为金亚公司的投资是否有利润。
杨景亮上述笔录,通篇没有涉及【判决书】中,列举的杨景亮证言的内容。而且案卷中又只有杨景亮这一份笔录,由此证明:杨景亮证言是伪造的证言。因杨景亮当时只是工地的一名预算员, 商城装饰工程招标,他根本不知情。所以律师没有再向他做调查。
(景景法官对杨景亮证言是伪造的证言,没有提出异议)
(3)程小龙证言,是断章取义的证言。
【判决书】第15页称:“程小龙证言、证实装璜施工单位是钟宜彩在总指挥办公会议上决定的。”
请看: 程小龙05年6月15日的【审讯笔录】中的记载::
地点:新余市看守所。
审问人:黄 杰。
记录人:胡新华 。
主要内容:
问:你是否知道商城装修工程的情况?
答:指挥部决定面向全国招标。发公告后收到全国26个招标方案。我们对各投标方案进行编号, 将投标单位的名称密封。聘请专家作评委。于94年3月集中在良山镇进行全封闭评审。最后经过评委投票确定了评选结果, 并经市公证处公证。结果是:江西一家、广东二家和深圳市装修公司,即周路这家公司。
问:是如何确定深圳装修公司的(这是明知故问)
答:是钟宜彩1994年5月的一次总指挥办公会上决定的。
钟宜彩说: 以上笔录记载证明: 【判决书】将程小龙陈述的招标过程的事实,全部隐匿。而断章取义只采信其中“钟宜彩会上决定的”这一句话。会上决定的、也是依据评委的意见,尊照指挥部的工作制度,再通过办公会讨论决定,这有什么错?
景景法官说:“我们不说这个,我们说一下别的。
钟宜彩说:【判决书】如此明显的断章取义,为什么要回避不说呢?
(4)律师核查案卷还发现:装饰工程招标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章志道、柯维灿的【讯问笔录】被隐匿。请看被隐匿的章志道笔录:
地点:新余市建筑设计院宿舍
时间:2005年6月22日笔录
询问人:于接忠
记录人:刘洪波
主要内容:
问:你把参加评审活动的整个经过说一下。
答:1994年的一天、指挥部通知我参加商城装修工程的评审。当时成立了一个评审委员会, 成员有清华大学二人(名字记不得了)南昌大学常务副校长李嗣垦、江西建筑设计院院长吴旭、总建筑师王锦海、以及新余市城建局副局长柯维灿和我共七人。我们这次评审是在江西钢厂招待所进行全封闭式评审。对参评单位我们都不知道他们的具体名称,工作人员封住了只见编号。大概经过二、三天的评审筛选出三、四个。当时指挥部还请市公证处二名同志参加。
问:指挥部有哪些人参加?
答:有钟宜彩、程小龙等人。但他们不参加评审,只是活动的组织者, 为我们评审提供后勤保障。
问:在整个评审活动中,钟宜彩是否为哪家单位中标打过招呼?
答:我没有,其他人我不清楚。
柯维灿笔录中询问的内容与章志道笔录中询问的内容相同;柯维灿笔录中的回答与章志道笔录中的回答一致。由此,柯维灿笔录就不再唸了。
上述铁证、证明【判决书】认定“钟宜彩利用职权为周路谋取利益”所列举的陈时伟、杨景亮、程小龙三位间接证人的证言,有两位是伪造的。一位是断章取义的。而更匪夷所思的是,将两位直接证人、章志道、柯维灿,证明被告无罪的【讯问笔录】隐匿。如此判案、法理能容吗?
景景法官说: 你的意思是隐匿了, 在卷宗里面也没有是吗?原始卷宗里面没有的话,我没有办法认为存在这两份笔录。
钟宜彩说:谁跟你说了原始卷宗里没有?如果没有、律师怎么能复印得到呢?这两份笔录有名、有性、有时间、有地点都是办案人员做的呀!为什么你没有办法,认为存在这两份笔录。难道律师能伪造这两份笔录吗?
景景法官说:从定案里面没有你说的这二个专家,只是说陈世伟、程小龙、杨景亮…。它不作为证据来用的话、当然不用质证了。
钟宜彩说:周路究竟是怎么承接到商城装修工程的?章志道、柯维灿才是直接证人,他俩的陈述不但一致,而且与间接证人陈世伟、程小龙的陈述又完全吻合,为什么直接证人的证言、可以“不作为证据来用” 、“当然不用质证”?你说:从定案里面只是说陈世伟、程小龙、杨景亮。但他们的证言、也是伪造的和断章取义的呀。而且庭审录音可以证实:这三位证人的证言、法庭根本没有质证。
景景法官说:这是你认为必须的,但法院对这二份笔录舍弃了,这是不用质证的。
钟宜彩说:请问你:法院将直接证人、证明被告无罪的笔录舍弃,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景景法官说:因为我们是申诉案件,原审判决没有认可,或者不再作为证据的证据,我们就不再讨论了。你还有其他的理由吗?
钟宜彩说:众所周知,冤假错案的发生,首先就是因为原审判决有错误。你却说“原审判决没有认可,我们就不再讨论了”那就是说:本案【判决书】中隐匿、篡改、伪造证椐,也不再讨论了? 那有你这样的法官,中国就没有了冤假错案。
2,【判决书】认定我利用职权为林鹰俊谋取利益,收受林鹰俊22.5万元的证据,存在的问题。
(1)林鹰俊04年12月4日审讯笔录中说:“鈡宜彩帮我打电话找支队长肖树芽,接到了交警支队车管所大楼的工程。鈡宜彩帮我到长林机械厂找厂长刘益纯讨工程欠款。所以我于99年春节前10天左右和2000年7、8月,先后送了22.5万元给谢春娥。(我老婆)。”
请看以下铁证、证实林鹰俊的上述证言是孤证、是伪证。
铁证一,请看被隐匿的肖树芽【讯问笔录】。
地点:市公安局肖树芽办公室。
时间:05年12月9日。
询问人:钟鸣
记录人:胡晓鹏
主要内容:
问:林鹰俊承接交警支队车管所大楼,是怎么接的工程?
答:因这栋大楼建在沙土乡土地范围之内,支队与乡政府讲好要由沙土乡的建筑队伍建。具体哪个队伍,由乡政府去定。后乡政府确定由沙土六建公司林鹰俊做。
问:林鹰俊接这个工程时,钟宜彩有没有为他找过你?
答:钟宜彩没有来找过我,没有为林鹰俊接工程的事说什么。
铁证二,车管所大楼【承建合同】证实:该合同签订日期是97年7月28日。林鹰俊笔录中说:他于99年春节前10天左右和2000年7、8月,共送22.5万元给谢春娥。(我老婆)也就是说:林鹰俊是接到工程后,分别相隔二年和三年才给我老婆送銭,这根本不合情理。
铁证三,林鹰俊04年12月4日笔录中说:“鈡宜彩帮我到长林机械厂找厂长刘益纯讨工程欠款。”
请看:被隐匿的、刘益纯【讯问笔录】。
地点:长林工业园区工会办公室
时间:05年12月8日
询问人:钟鸣
记录人:胡晓鹏
主要内容:
问:钟宜彩你认识吗?
答:我知道他是市委领导。但他不认识我,我与他没有打过交道。
问:钟宜彩有没有为林鹰俊出面向你们的公司追工程款?
答:在我手上是没有。
铁证四,林鹰俊于04年 10月13日被羁押,办案人员为逼其承认向钟宜彩行贿。竟然以新余铁路有一命案未破,对他进行威胁。但直到04年12月3日在长达51天内,案卷中仍然没有林鹰俊承认向钟宜彩行贿的笔录。而到04年12月4日在一天之内、林鹰俊做了七份筆录,筆录中承认了向钟宜彩行贿,由此、林鹰俊获得了释放。可见林鹰俊在12月4日这一天中的遭遇。
景景法官说:为什么说是孤证?谢春娥也证实了收钱经过, 所以林鹰俊的话不可能是孤证。
钟宜彩说: 林鹰俊说他接到车管所大楼的工程,是因为钟宜彩帮他找了支队长肖树芽,但肖树芽笔录否定了。怎么不是孤证?就此事而言,【判决书】列举林鹰俊证言、是要证明我为林鹰俊谍取了利益,这与谢春娥有何关联?就你所说:谢春娥也承认了,律师在法庭上宣续的、谢春娥亲笔书写的【审讯经过】和【业纳晁摺苛椒莶牧现校该佬湛馗姘彀溉嗽倍运乒⒅腹⒂展┑氖率担客品怂挠凶锕┦觥!旧笱毒亢汀疚业纳晁摺苛椒莶牧希炎叭肓恕旧晁咧ぞ荨恐小G肽闳タ础旧晁咦础浚�
请问:这么多铁证、还不能证实林鹰俊的证言,是孤证、是伪证吗?
景景法官说: 如果是隐匿的话,卷宗里就根本看不到。你们看到的,是不作为证据使用而已。还有别的吗?
钟宜彩说:肖树芽、刘益纯的笔录, 都是办案人员亲手做的。如果卷宗里都看不到了,那就不是隐匿的问题、而是销毁证据的问题。他俩的笔录都是证明被告无罪的证据,为什么可以“不作为证据使用”?,
景景法官说: 这样,你刚才说的这两个人的名字我没有看到,所以我现在没法答复你。
钟宜彩说: 肖树芽、刘益纯的笔录,我们早就提交绐你们了。现在我又唸给你听了,你还说没有看到,审查申诉案、为何不看【申诉材料】?
钟宜彩说: 你开始就向我们提出的:什么是关键问题,谋取利益方面那些人证明你谋取利益,你想办法推翻它,这才是你申诉的关键问题。我以上列举的铁证、已全部、彻底推翻了【判决书】中,列举的那些人,证明我谋取利益的证言。相信您应该听明白了吧。
3,【判决书】中列举的林鹰俊、徐水香的证言,自相矛盾与书证和相关证人、证言相矛盾、根本无法自圆其说的事实。
(1)林鹰俊04年12月4日笔录中记載,林说:“我在99年8月中旬得知谢春娥中秋节要出国旅游,送给她2万元。”但谢春娥的【出国护照】证实她出国时间是99年春节农历正月初二。
景景法官说: 这不是问题的关键, 我跟你们讲什么是关键问题,送钱人和收钱人他们之间的笔录,对得上、对不上?
钟宜彩说: 因为你要限制时间,今天我无法全部陈觥N铱锨蠓ü偃タ次颐窃缫殉式蛔罡叻ǖ模旧晁咦础亢汀旧晁咧ぞ荨烤椭溃罕景杆兴颓撕褪涨怂潜事贾械某率觯谒颓氖奔溆胧涨氖奔洌凰颓氖钣胧涨氖睿凰颓拇问胧涨拇问级圆簧稀K颓褪涨保髯猿率龅囊恍┲匾榻冢枷嗷ッ堋N以凇旧晁咦础康�28--32页中,列举了送钱人徐水香笔录与收钱人谢春娥笔录中,对不上的事实;第35--37页列举了送钱人林鹰俊笔录与收钱人谢春娥笔录中,对不上的事实。为节省时间,以下我就只陈述徐水香的证言自相矛盾、与书证相矛盾的事实:
(2)徐水香对送给我老婆20万元的来源,始终无法说清。
徐水香05年5月20日笔录记載,问:你送给钟宜彩20万元究竟是从哪里出来的? 答:我不清楚,要问周路。〔周路案发前三年就已死亡〕
徐水香是周路的妻子,又是公司的会计。作为妻子、而且自称20万是她一个人去送的,难道不问款从何来?作为会计,20万元能不记帐?
景景法官说: 这个不用唸了,贿金来源很多情况下都是不清楚的,贿金来源不是我们控诉的重点,你往下说好嘛。
钟宜彩说:徐水香自称20万都是她一个人去送的,她是本案唯一的直接证人,但她連钱的来源都说不清,能说证据确凿吗?
(3)徐水香说她送钱的原因,又与书证相矛盾。
徐水香05年5月20日笔录中记載: 徐说:“每次送銭都是结到了工程款,感谢-下鈡市长。因为每次结的工程款数额不同,给的钱的多少也不同,这与结工程款的数额间有一个比例。”
经查,周路工程款是分三笔付淸的。付款凭证证实:,每次都是“送銭”在先、而付款在后。付款数额大、反而“送钱”数额小, 根本不成比例。
第一笔付款凭证的日期是:94年10月5日。付款的数额是71万元。
徐说:第一次送钱是94年8月。送钱数额是10万。
第二笔付款凭证的日期是:95年9月22日。付款数额是339万元。
徐说:第二次送钱是:95年7月, 送钱数额是3万元。
第三笔付款凭证的日期是:97年2月3日,付款数额是300万元。
徐说:第三次送钱是:96年4月, 送钱数额是2.5万元。
上述送钱时间,是【判决书】最后认定的送钱时间。
景景法官说:徐水香所说送钱的时间、地点与谢春娥所说的一样吗?
钟宜彩说:徐水香开始说的送钱时间,与谢春娥说的送钱时间不一样,多的相差三年半,最少相差一年。祥情、请看【申诉状】第29-30页。
徐水香开始在05年5月20日笔录中,说的送钱时间是:第一次送钱是95年5月。第二次送钱是 95年1-2月份春节前的一天晚上。竟然说成第一次之前。第三次送钱是95年的春节后的一天晚上。第四次是95年3月的一天晚上。第五次是: 再过了几个月后的一天晚上。
之后,办案人员发现:徐水香上述笔录中所说的,送銭时间,不但自相矛盾与我家银行存款单也无法印证。由此,05年8月1日又将徐水香从深圳押到南昌再次审讯。徐水香在此次笔录中作了难以置信的更改。
第一次送钱,由95年5月,更改为94年8月。相差一年三个月。
第二次送钱,由95年1-2月份春节,更改为95年7月。相差半年。
第三次送钱,由95年的春节,更改为96年4月。相差一年两个月。
第四次送钱,由95年3月,更改为96年8月。相差一年五个月。
第五次送钱,由95年3月后几个月,改为97年3季度。相差两年。
徐水香如此更改“送銭”时间的原因:从谢春娥2005年7月14日笔录中的记載中,可以找到答案。在此次审讯中,检察机关向谢春娥出示了钟宜彩家人的银行存款凭单,谢春娥由此而依据银行存款凭单,更改了此前六次【审讯笔录】中,所陈述的送钱时间、存款银行、存款人姓名。谢春娥的笔录明显存在诱供、指供的事实。而在此之前、徐水香每次对送钱时间都是说:“记不淸了,大致在96至98年之间。”然而在8月1日的笔录中,突然非常清晰地将送钱时间,改成与谢春娥7月14日笔录中,所陈述的送钱时间。明显徐水香是根据谢春娥,2005年7月14日笔录中的更改、而更改了她送钱时间。再从2006年7月16日,谢春娥写给律师杨立的信中,她陈述了2005年7月14日的审讯经过,更充分证明了上述事实。此信、我们装入了【申诉证据】中。更祥事实、请看【申诉状】第28-32页。
景景法官说:徐水香是周路的妻子吗?
钟宜彩说:是。
景景法官说:如果她是周路的妻子,你就不用再说了。说下一个理由吧。
钟宜彩说:【判决书】认定我受贿周路20万元, 周路案发前三年就早已死亡,徐水香是本案唯一的直接证人,而她的证言、又如此矛盾,根本无法自圆其说,为什么是周路的妻子,就不用再说了呢?
(景景法官对此、没有回答 )
4,徐水香身份存疑。
律师易学宁在仔细阅读证词中发现:证人徐水香自称是:浙江江山市人,工作单位在深圳市,在深圳、江山两地居住。但案卷中徐水香的身份证,却显示是江西万载县号码,而据万载县公安局户政科反映,查无此人。特别是我和我的律师多次恳求关键证人出庭作证,但庭审中无一证人出庭。
(二)【判决书】认定我贪污400万元(未遂)判刑15年是假案。
请看以下铁的事实、铁的证椐,证明是假案。
第一、刑法规定: 贪污罪侵犯的客体、必须是国有财产。
【判决书】对此、第23页称:经查‚新余市政府将94.23亩土地划拨给金亚公司,并同意出让给韶嘉公司,其差价400万用于太阳城公共设施建设,系政府的专项补贴,属国有财産。
94.23亩土地、如果是政府划拨给金亚公司的土地, 毫无疑问400万属国有财産。但现有国土资源局向市政府的【书面報告】、市政府批文、征地合同和付征地款、付土地出让金收据,充分证实94.23亩土地,是政府出售给金亚公司的土地。决非划拨土地。同时、金亚公司从注册登记之日、就是中外合资企业。之后,变更为民营企业,决非国有企业。由此,可以结论: 金亚公司将购買的土地,经市政府批准转售给韶嘉公司,所得400万元是公司的合法收入。决不是政府专项补贴,更不属国有财產。这是其一。
其二,如果94.23亩土地是划拨给金亚公司的,那金亚公司是不要付钱的。请问:【判决书】所说的“其差价400万”从何而来?
景景法官说: 从【判决书】看,不是说划拨土地,而是说优惠供给,应该是优惠了很多钱给金亚公司。
钟宜彩说:判决书第23页白纸黑字写着:“市政府将94.23亩土地划拨给金亚公司。”刚才又念给你听了,你既不看【判决书】、又不听我们的陈述?还武断:是优惠了很多钱。只要是出售土地、价格优惠是政府决定的。如果将优惠部分认定为国有财产,那叫什么优惠?何况有证可查、当时在仰天大道同一地段,征地的企业就有三家,其地价都一样,哪来“优惠供给”。
景景法官说:另外二个公司是什么性质的公司?法人代表是谁?
钟宜彩说:我记得一个外资企业、一个民营企业。法人代表我不知道。
第二、刑法规定: 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判决书】对此、第8页称:经查、钟宜彩01年8月被市委任命为(国有)工贸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02年8月受工贸公司委派到金亚公司任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属于国家工作人员。03年5月虽被市委免去了工贸公司的职务,但未被免去金亚公司的职务,所出示的相关书证能够证明钟宜彩,仍是工贸公司委派到金亚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其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首先,我任金亚公司董事长的原因,是工贸公司当时控股金亚公司。03年5月我辞去工贸公司董事长之后,工贸公司新任董事长宋春雷,在金亚公司03年5月22日召开的一届三次董事会上,宣布市委副书记宋才火【三点指示】,要将工贸公司股份全部退出金亚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转让500万股给太阳城公司。由此,工贸公司就由控股变参股。依据【公司法】我辞去了金亚公司董事长。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判决书】认定钟宜彩03年5月未免去金亚公司的职务,证据何在?法律依据何在?
其次,江西省委,(2003)11号【关于钟宜彩同志免职退休的通知】证实:03年1月10日钟宜彩已办退休。【判决书】认定钟宜彩03年5月、仍是工贸公司委派到金亚公司,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证据何在?
景景法官说:这个事情发生在那一年,是钟宜彩被辞去工贸公司职务之前、还是之后?钟宜彩金亚公司的职务,是什么时候辞去的?卖土地是什么时候批准的?
钟宜彩说: 我列举的以上铁证、已充分证实:到03年5月22日,我不但辞去了所有职务,也办理了退休手续。批准卖土地以及办理出售手续,都是在03年5月22日之后。(有书证和财务凭证为证)
景景法官说:你不能这样规避,很多犯罪都是在退休前策划,退休后实行的。你如果是在退休前策划,在退休后收获成果,同样也是犯罪的。
钟宜彩说:如果我是在退休前策划好的, 那【判决书】就必须列举我策划的事实和证据。但【判决书】对此、只字未提。难道銎灸愕牟孪攵ㄗ锇桑�
第三,刑法规定:认定贪污罪,行为人必须是直接、故意、非法占有国有财產。
对此,只要查清400万元的来龙去脉,就一切都明白了。但【判决书】却隐匿了这—客观事实。有证可查,400万元的来龙去脉是: 1999年新余市委决定兴建一个面向全市的老年公寓,任命我担任筹建小组组长。因地址选在仰天岗森林公園内,所有公共设施都要重新建,为吸引外商、内商投资,政府承诺“四通”经费由政府承担。但资金一直无法到位,政府最后答复,“走市场运作之路自筹资金。”由此,经政府批准、我们组建了中外合资金亚房地産开发公司,具体承担老年公寓的建设。公司在城郊购买了94.23亩土地,想通过商品房开发解决“四通”经费。但公司支付130万元后再无力支付征地款而搁置。之后,韶嘉房地産公司要求按原购地合同价由他们购买此地。因地价已升值他们同意无尝支付400万给金亚公司。对此办法、金亚公司向市政府写了【书面请示】,明确所得400万用于老年公寓“四通”建设,市政府书面批准了。同时,金亚公司财务凭证、证实400万如数进入了公司帐户,并全部用在了“四通”建设。这就是400万元的来龙去脉。
以上事实证明: 400万都是在阳光下运作, 都用在了“四通”建设,形成了不动產。被告何来直接、故意、非法占有国有财產的行为?
景景法官说: 现在你是想逃避,谁会相信房地产商会白送你400万元。
钟宜彩说: 400万的来龙去脉我有证、有据,陈述得清清楚楚。你却说成是“房地产商白送我400万”你这是从哪里听来的?你这样的提问,真是匪夷所思!我无法回答你。
景景法官说:你本身就是政府人员, 你说是政府批准的。
钟宜彩说: 我03年1月就办了退休手续,转卖土地、是03年6月政府才批准的,怎么到03年6月“我本身还是政府人员”?
景景法官说: 400万股权转换了没有?虚假股东怎么解释?
钟宜彩说: 股权如果转换给我了,那我还有什么理由申诉。因你要限制时间,我请法官去看我的【申诉状】第1--5页; 律师【申诉辩护见意】第1--3页; 其中对股权问题和虚假股东问题、有证、有据, 说得清清楚楚。
第四【判决书】认定所谓贪污400万未遂,其认定前后矛盾、无法自圆其说。
判决书第6页称:400万(国有)股权被钟宜彩私下拥有。第24页又称:钟宜彩将金亚公司人民币40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请问:如果是贪污国有股权400万、案卷材料已经证明: 国有股早已全部退出金亚公司,何来国有股?如果是贪污人民币400万、案卷材料已经证明:400万已用于老年公寓的“四通”建设,形成了不动产。何来400万人民币?我究竟是贪污股权、还是贪污现金?至今我都弄不明白?
第五,判决书第6页称: 钟宜彩私下将金亚公司工商登记变更为民营公司,登记股东为曹建武、韶嘉公司、李小梅 ,从而掌控金亚公司财产。
众所周知:金亚公司办理登记变更的原因:是因外资股和国有股都已退出, 原中外合资的金亚公司只剩下三个民营股东, 原注册资金2000万减为900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登记变更。同时、外资撤走、是经工商局批准的。国有股退出、是市委决定的。【判决书】凭什么认定是我私下所为。
(景景法官,对以上第四、第五条内容,没有提出意见。)
(三)、【判决书】认定我挪用公款10万元判刑四年是错案。
1,【判决书】第23页称:被告私自决定从公司挪用10万元给陈桂华个人使用。
现有陈桂华借款单证实: 借款单上、有分管财务的副经理程小龙和我的共同批字,且程小龙批字同意在先。同時、陈桂华04年12月24日笔录中也明确说:我向钟宜彩要求借錢,钟宜彩说单位的錢私人不好借。我说我付利息,以房产证低押只借几个月…。钟宜彩说:我与程小龙商量一下再说。【判决书】认定被告“私自决定。”证椐何在?
2,【判决书】第23页称: 被告决定将金亚公司的公款,挪给陈桂华使用的时间为03年10月17日,而金亚公司民营化改制变更登记是在04年2月,故案发时金亚公司仍是中外合资企业,鈡宜彩是委派到中外合资金亚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以上认定、严重失实,没有证据支持。请看以下铁证:
(1), 03年10月21日召开的金亚公司一届五次董事会决议证实: 工贸公司国有股,全部退出金亚公司;代表国有股的股东、董事以及工贸公司的职工也同时退出金亚公司;外资股也全部退出。由此、同日下午剩下的三位(私营)股东召开了股东会, 选举产生了金亚公司二届董事会和董事长,董事会当日召开了二届一次董事会。会议决定:一是将金亚公司变更登记为民营企业。二是决定聘请我为总经理。对此、我问参会的公司法律顾问姚建,我能否接受聘请?他说: 你已办了退休手续,又辞去了所有公职,已不属国家公务人员,可以接受聘请。(有会议记录为证)由此,我接受了聘请。于10月21日行使(民营)金亚公司董事会授予我的管理职权。所以我批准陈桂华借款是10月23日。(有陈桂华借款单上我的批字日期为证。)请问: 到10月23日、金亚公司何来公款?何谈金亚公司仍是中外合资企业? 何谈鈡宜彩仍是从事公务的人员?
景景法官说:将10万元钱借给陈桂华,【判决书】认定是10月17日,金亚公司民营化改制是04年2月啊!你怎么解释?
钟宜彩说: 我在借款单上批字的日期是10月23日。这是铁证。【判决书】认定我批字是10月17日证据何在?金亚公司民营化改制的日期,是金亚公司二届一次董事会于03年10月21日作出的决议。【判决书】认定04年2月,这是董事会决定改制之后,到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办完登记、变更等所有手续后,工商部门发证的日期。我是03年10月21日接受聘请,我理所当然从10月21起,行使董事会授予我的管理权。这发证的日期与我行使公司管理权并无关联。
景景法官说: 那么10月17日是怎么来的?
钟宜彩说: 这明显是【判决书】为了认定我挪用公款罪,而伪造的。
景景法官说: 你们要讲真话,如果一旦发现你们讲了假话,对你非常、非常不利。
钟宜彩说:我以上说的都是铁证!我讲了假话你可以加刑!
景景法官说:我不能给你加刑啊!我想问一下,这10月17日究竟是怎么来的?请告诉我。
钟宜彩说: 你怎么问我,你应该去问写【判决书】的法官呀!
景景法官说:你不要什么都不承认, 你再狡猾的话, 对你没有任何好处啊!你到底和程小龙交流过这些事情,什么时候程小龙请示过你,你只有说清楚才好啊!
钟宜彩说: 因我根本就没有“挪用公款”,所以我明确告诉你:我与程小龙之间的交流,都是正常的工作交流。如果你认为我们的交流与“挪用公款”有关,那【判决书】必须列举事实和证据。但【判决书】对此、只字未提呀!我看你今天不是接访申诉人的申诉,而是在审讯犯罪嫌疑人。
景景法官说:庭审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挪用公款10万元,没有提出异议是这样的吗?
钟宜彩说: 不对。一是本案先后有五位辩护律师,都一致做无罪辩护。有律师【辩护词】为证。二是庭审中我对所有指控都是有理、有莸谋缃猓抖で刑姆穸�! 有庭审录音为证。你说“没有提出异议。”证椐何在?
(2),新余市分宜县法院在审理程小龙、陈桂华挪用公款案中,认定这十万元借款为一般借贷。否定了公诉机关对挪用公款的指控。同一事实、为什么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
重要声明
1,为了节省领导时间,我将视频接访中,一些过程性的和与案件无关紧要的内容删除了。但【视频接访记录】中,景景法官所说的每一句话,都是完整的、准确的记录。若与【视频接访录音】对照、有断章取义或篡改之处,我承担法律责任。
2,因我儿子钟群当过播音员,所以我把我写好的【申诉材料】,叫钟群读给景景法官听。景景法官听后提出问题就我来回答。因我的回答都是有理、有据的,无可辩驳的事实,景景法官无法反驳。她就以听不懂我的话为由,不断、打断我的话,不准我说要钟群说。而钟群刚出狱回家他还不了解我的案情,无法替我回答问题。所以我只有在【视频接访记录】中,将当时我要回答,而景景法官又不准我回答的话,写在了【视频接访记录】中。由此,我回答景景法官的有些话,可能在【视频接访录音】中听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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