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公平正义是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要抓住关键环节,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制约体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桥东区法院(2016)冀0702民再4号再审一案,法院通知我到法院领取开庭传票等手续。领取手续后,我未到庭参加庭审,亦未委托任何人代理诉讼。但常某和李某全却冒用我的名义,委托律师陈某某代理我出庭进行诉讼。陈某某接受委托后,没有与我取得联系,没有征求我本人的意见,擅自发表个人意见,配合李某全、常某完成诉讼,达到侵吞我的财产的目的。”近日,河北省张家口市民张先生致函有关部门如是说。
在一份题为《强力督导下仍难根治的顽瘴痼疾》的书面反映材料中,张先生对桥西区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381号判决和桥东区法院(2016)冀0702民再4号判决提出异议。
其一,案件基本情况。2013年因生意需要,向常某(实际上是其公公李某全,因在农行上班不便出头)陆续借款440万元,月息3.5分。我用我位于南口的5套房产(价值约3000万元)作抵押。抵押合同签为买卖合同,名为买卖实为抵押(后听人说这叫让与担保)。我于2014年3月26日,通过银行转账归还了常某380万元。当时还剩六、七十万元没有还。
令人诧异的是,常某伙同其公公李某全给我设套,散布我跑路的假消息,故意不让我出庭应诉,通过诉讼侵夺了我的5套房产。而后,其中的3套通过执行过户到常某名下,两套仍在执行当中。多年来,我无数次的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桥西区法院终于承认了依据381号判决书执行确有错误,于2020年9月4出具(2020)冀0703执监1号裁定书给于纠正,把3套房执行回转到我名下,但(2015)西民初字第381号错误的判决书仍然生效中。
其二,“381号判决”的错误。本案是刘某兵等4个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刘某兵是本案原告,常某是本案被告。常某在本案中没有提出反诉(况且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也不能反诉),结果却判决如下:“被告常某与第三人张某于2014年1月2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请问这是什么道理?
依法在本案中法院只能判支持或不支持原告刘某兵的诉讼请求,至于常某和我合同有效与否根本不能下判。刘某兵等人不服“381号判决”提起上诉,市中院以(2015)张民终字第773号判决维持原判。随后,刘某兵等人向省高院提起申诉。再审过程中,省高院采纳了李某全和常某冒用我名,替我非法雇请的律师陈某某在(2016)冀0702民再4号民事判决书中的陈述。在庭审过程中,陈某某认可了常某的关于1、我与常某之间的买卖合同,2、常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3、张某已将相应房产交付了常某的事实。随后,省高院做出了错误的(2017)冀民申1289号判决书。
2020年7月,我反映李某全、常某等人涉嫌诈骗、虚假诉讼。经当地公安部门受理侦办,于2020年9月25日李某全、常某等人被依法刑拘。在侦办过程中,李某全、常某等人都承认了和我是借贷关系,并非买卖。市检察院于2021年9月1日给我的《答复函》明确指出,“从侦查卷宗看,虽然卷宗中张某和常某有买卖房屋的协议和公证书,但现有证据足以证实李某全、常某和张某是借贷关系,而不是买卖关系”。
其三,“民再4号判决”的错误。桥东区法院(2016)冀0702民再4号再审一案,法院通知我到法院领取开庭传票等手续。领取手续后,我未到庭参加庭审,亦未委托任何人代理诉讼。但常某和李某全却冒用我的名义,委托律师陈某某代理我出庭进行诉讼。陈某某接受委托后,没有与我取得联系,没有征求我本人的意见,擅自发表个人意见,配合李某全、常某完成诉讼,达到侵吞我的财产之目的。
在庭审过程中,陈某某认可了常某的关于1、我与常某之间的买卖合同,2、常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3、张某已将相应房产交付了常某的事实。且陈某某律师在2016年6月3日(即法院作出本院判决书的当日)向法院递交了书面质证意见称:“经询问张某,并出具我本人声明的”证据。而事实上,陈某某从未询问过我,也没有见过我本人。本院未依法认真核实,导致做出了错误的判决书。我向市律协提起对陈某某律师的投诉,市司法局、律协于2017年5月16日做出书面答复,承认陈某某律师为非法代理。
综上所述,常某作为案外人申请再审且由区法院审委会准予再审,没有法律依据,民再4号案件涉嫌程序违法,也应撤销。恳请上级领导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责成相关法院对“381号判决”、“民再4号判决”再审纠正,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
来源:晨报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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