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有力证据的情况下,立案庭就能给王某立案,案号:(2019)鲁0783民初4405号。2019年6月18日开庭审理,然后又把4404号案件和4405号案件合并审理,让人感到匪夷所思。
关于阮某德、王某有录音证据,在法庭上放过录音不采纳,而他们伪造还钱110万元却直接认可。阮某德给王某打的250万元的借条,在法庭上不让律师拍照留证,只是看一看。50万元是每年付息一次,从2017年5月7日以后利息根本没付。200万元是每6个月付息一次,却改为每月付息一次。两笔借款,阮某德只付息到2018年5月7日,却改为付息至2018年11月21日。
阮某德称从2018年2月3日开始,付给王某110万元的现金,不是事实。因为我已经多次催要250万元的借款,阮某德一直说生意不好,没有钱还。有阮某德跟郭某祥分别在2019年6月4日和5日的两次电话录音。在6月5日的电话中,我两次提到叫阮某德先还50万元,200万元再后续归还,阮某德默认以上要求(阮某德一直没有提出归还王某110万元的事情),但是阮某德一直以没有钱的理由拒绝还钱。
在给王某打的借条中,阮某德明确注明“250万元本金至今尚未偿还”,还有“本借款利息已付至2018年11月份”,也证明以上利息是250万元借款的利息。假设阮某德还了王某110万元,那么在给王某打借条时可直接写欠140万元即可,怎么还写成250万元呢?这明显是涉嫌造假。
所谓12次还款的数目及日期,更是涉嫌伪造的。在一审,法官就没有让阮某德出具王某打的收款条,阮某德说有就默认了。在二审时,助理法官跟阮某德要12张收款条,阮某德说没有,王某也说没有收款条。助理法官让2020年春节过后补上送去,这不符合常理,谁有证据不在法庭上出具呢?
在(2019)鲁0783民初4404号案件中,显然是阮某德、王某等伪造的证据予以采信,对郭某祥出具的应当采信的证据却不采信,错误使用法律。证据说明,阮某德给王某打的借款条,被更改多次。郭某祥在庭审中的陈述,却不采信,所付利息的日期也是编造的,而且把郭某祥跟阮某德在2019年6月5日打电话的录音直接删除了。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的诉求,一是依法撤销对(2019)鲁0783民初4404号案件所做出的错误判决;二是依法查处阮某德、王某、赵某健、孙某芹、丁某、谭某林涉嫌相互勾联,共同骗取110万元的行为;三是依法退还属于郭某祥的本金110万元,利息40万元,共计150万元,并支付从判决之日起至今150万元的利息。
来源:头条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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