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应根据违法行为、损害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行为人的过错来认定,不能以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简单代替赔偿责任的认定,即高某钊应该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近日,广西芩溪市安平镇中庆村村民廖某松致函有关部门,对一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提出质疑。
2020年2月19日,安平镇凤新村二组高某钊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国道207线由梧州往芩溪方向行驶。19时39分,行至国道207线3765KM+700M路段,与前方同方向由廖某松驾驶的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尾部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高某钊受伤的交通事故。
同年3月20日,当地交管大队作出第450481120200000044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某钊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廖某松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我方认为,此认定书与客观事实不符。
其一,事故当事人高某钊涉多项违规,却未受到相应处置和处罚。发生交通事故当天,在沿国道207线由梧州芩溪方向行驶的旧收费站那里,是疫情检查布点地段,前面还有警方人员在设卡检查排查酒驾醉驾车辆,高某钊还是能够酒驾而且是醉驾闯关而过,最后追尾撞上廖某松的车尾左角上。
按照相关规定,酒驾醉驾应该受到刑拘处理,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无证、饮酒后驾驶逾期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且已达到报废标准的二轮摩托车,没有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而发生了交通事故,而且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还是借别人的,应该受到相应罚款处置。而造成事故当事人高某钊均未受到相应处置和处罚。
其二,相关部门未尽及时告知义务和行政不作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来后,没有及时告知当事人廖某松申请复议事项及时间规定,致使廖某松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合理而没有及时按法律规定申请复议。
综上所述,相关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均直接影响到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认定结果和今后的赔偿后果。我方认为,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应根据违法行为、损害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行为人的过错来认定,不能以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简单代替赔偿责任的认定,即高某钊应该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请求相关部门领导复查核对以上事实后,对本次交通事故进行重新认定,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来源:中新在线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