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要抓住关键环节,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制约体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给合同相对人造成损失。恳请上级领导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依法撤销原判决,重审并确认合同有效,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当事人合法权益。”近日,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现改为南河镇)牛坨子村的牛某致函有关部门如是说。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2014年8月,在镇政府协调下并经双方多次沟通签订《学府院区宅基地拆迁租房费补贴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完成搬迁工作并拆除合法建筑,后村委会违约。原告以合同纠纷起诉,一审法院也以合同纠纷予以立案审理。……应当适用《合同法》、《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本案事实。
被告不履行《协议书》,违反《合同法》中的第三条、第六条、第六十条。根据《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一、二审均未采纳上诉人的辩护。
关于合同效力认定错误。是否经过法定程序原告或者合同相对人并不知情也无权干涉村委会内部事务。一审法院在被告违反行政规定但不违反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以《协议书》未经过《村民组织法》为由判令《协议书》无效是错误判决。
《合同法》的关于“强制性规定”是指国家强制性规范中的效力性强制规范,而非一般管理性强制规范。只有效力性规范才可导致合同无效,管理性规范并不导致合同无效,管理性规范的法律后果是行政处罚。《村民委委员会组织法》作为村民自治性的管理性规范,并不导致对外签订的合同无效。
《协议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效力的强制性规定,且当时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签订《协议书》前未经过村民大会表决通过,但该事项并不能约束合同相对方,因为村委会是否就此合同签订事宜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系村委会内部事务,而合同系村委会对外签订,系一种外部关系。如针对一方当事人的,则不属于效力性规定。只有违反方才应负该规范所确定的行政责任,在民事上承担不利后果。被告的不利后果为什么由原告承担?
《村民组织法》是村一级集体组织的行政性管理法,属于规范村委会自身行为的法律,适用对象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而《合同法》针对的是社会平等主体当事人自由、诚实、信用地签订稳定的协议,属于调整外部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内部事务由内部法调整,外部事务由外部法调整,法律关系不同,调整对象和手段也不一样,内外有别。如果村委会违反《村民组织法》,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它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
我从2019年11月16日以来,多次通过网络反映一审“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行为。我自2021年3月25日至今,多次去市高院递交《民事再审申请书》遭拒,按照《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及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关于新证据的规定第九条规定;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第二百零五条及《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
7月20日接区纪委监委通知,7月5日将反映问题已转区法院。8月20日拨打27948328核实确认,9月10日再次确认,由何姓工作人员答复说正在处理,9月22日上午拨打无人接听。
综上所述,被告的对外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事前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不是衡量该行为是否有效的法律要件。对于村民委员会的民事法律行为,村集体应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被告存在明显违约的过错行为,而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却判决被告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放纵违约方,并将被告的错误行为由原告承担,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我(只是原告并非律师)在近期发现了一些案例,依据案例(见上图),难道天津和山东等其它的法院审案判决时使用的法律不同(天津可以用下位法《村民组织法》代替上位法《合同法》、《民法通则》)吗?村委会的错误行为由合同相对人承担符合情理吗?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当今,恳请上级领导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依法撤销原判决,重审并确认合同有效,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欢迎法律界人士发表意见。
来源:头条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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