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孙某伟过户的依据是委托公证书,该委托公证书违反了《司法部关于公证职业“五不准”通知》的有关规定,已被撤销,故陶小兰、王胜福的委托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律。同时,孙某伟、陶小兰在同一日既借款又委托出售房屋,不符合房屋买卖交易习惯。孙某伟与赵某、李某霞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违返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处了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孙与赵、李随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法官方某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重审。陶小兰说,一审法官姚某某与方某法官保持高度一致,审理后认定:陶小兰、王胜福不能举证证明案涉房屋实际成交价145万元属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且无其他足以认定为恶意串通的事实和证据,判决孙某伟与赵某、李某霞在陶小兰、王胜福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价值300万元的房屋签订的买卖存量房合同有效。
陶小兰收到这份不公正判决书后,当场昏倒在地送医院抢救。300万元房子被骗得到法院合法支持?,骗钱合法有理?赵某、李某霞房子到手,孙某伟房款到手,产权人房钱两空!合法财产得不到法律保护?非法恶意诈取的财产反而认定为善意所得?认定赵某、李某霞恶意将135万元豆腐价房款打给孙某伟是善意行为?孙某伟代理律师王某梅代理说,本案与借款无关?是真实意思卖房?赵某、李某霞代理律师魏某代理说,物权法规定,赵某、李某霞是善意第三人?房款不需要打给产权人,委托书上虽然没有写孙某伟代收房款,但也没有写不能代收房款。还说房子没有装修,又说半装修。设计合法的手段掩盖非法占有受骗人财产!
(1)事实表明,赵某、李某霞主观恶意非常明显。赵某、李某霞明知房款打给授托人孙某伟会给上诉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意让这种结果发生。而客观上确实将135万元房款打给了孙某伟,实施了恶意行为。更为恶劣的是,明知委托书上没委托孙某伟有代收房款、拟定房价的权利,赵某、李某霞二人不顾中介业务员干某英“委托书上没有委托收房款,房款要打给产权人陶小兰、王胜福”的特别提醒,赵某说打给孙某伟没事。此干某英证言在史律师调查笔录上亲口陈述并在笔录上签了字按了手印!铁证如山。
如果事先不恶意约定明确房款打给孙某伟,孙某伟会代理偷卖上诉人的房子吗?会这么爽快与赵某、李某霞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吗?双方恶意配合,共同实现达到了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孙某伟黑房款大几十万元到手,赵某、李某霞半价取得了房产所有权证,占大便宜150余万元,真正的产权人陶小兰却钱房两空。赵某、李某霞善意在哪里?
而姚法官认定陶小兰不能举证恶意串通的证据,确属虚假认定,请市中院依法审查核实,依据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律;(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恶意串通的证据很难直接举证,应采取推定方式举证,依照日常经验、行为习惯是否合乎常理、交易习惯进行举证。本案中,孙某伟与赵某、李某霞恶意串通适用推定方式的恶意串通构成主客观要件,并不是一审错误的虚假认定没有恶意串通证据。双方的主客观行为完全符合恶意串通的法律规定的推定方式的认定,严重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2)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各方对孙某伟代理陶小兰、王胜福将案涉房屋以145万元出卖予赵某、李某霞无异议属于违背事实虚假认定。145万元房价远低于市场价100%,该涉案房屋在2017年市价每平方米是1.5万元,涉案房屋面积138.47平方米,毛坯总价208万元,加上装修90余万元,总价值达 298万元。孙某伟与赵某、李某霞恶意串通定的145万元价格,远低于市价的100%。
涉案房屋出门就是公交站、地铁口的黄金地段,又是电梯房,10楼精装修新房,上诉人自己一天都没舍得住,新房装修等3个月才能住,怕有甲醛危害身体,不是破旧房子。赵某、李某霞豆腐价获取到手,损失的是上诉人达200万余元,还无异议?请求市中院法官现场办案,查看房屋现状。还有装修设计师彭某贵签订的装修合同为证,可以证明装修的时间和装修的价值。有多家供货装修材料发票收据证实装修时间和价值,提供的所有证据真实合法,彭某贵当庭出庭作证,对提供的证据如有虚假负一切法律责任。违反了《合同法》52条的规定,明显低于市场价,合同无效。
(3)一审判决认定断章取义,没有综合考量全案证据进行认定。本案经过原审2次开庭及发回重审4次开庭,共计6次开庭,上诉人每次都当庭陈述孙某伟是以借钱为名,实际是骗取财产为目的,有两份抵押合同、微信聊天截图、还款记录证据证明。做委托公证只是实现借款,并非售房。且孙某伟两个严重违约,借款期限抵押房屋是一年,结果变成了一天把房子偷卖了,违反了《民法总则》第186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二个严重违约,委托书上没有委托孙某伟拟定房价,也没有委托其代收房款。孙某伟自定房价,自收房款,严重超越了代理人的权限,严重违反了《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4)上诉人从来没有出售涉案房屋的意思表示。2017年9月28日,上诉人向孙某伟出具借条并办理抵押登记后,孙某伟并未依约向上诉人出具借款,又要求上诉人办理公正委托售房用以抵押再出具借款。在此情况下,上诉人无奈撤销了抵押,登记办理了公正委托售房。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将涉案房屋作为借款的担保,没有出售涉案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
其二,一审判决违背了法律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适用《合同法》56条的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判决涉案合同仅价格条款无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应该适用《合同法》第48条、第52条、第58条,以及《民法总则》第186条的规定。合同无效。
其三,孙某伟与赵某、李某霞恶意串通卖掉上诉人的合法房产,导致上诉人有房不能住,一直在外租房子居住至今。每个月租金为2300元,五年共有13.8万元。还有赵某的父母多次砸坏王力安全门及高档智能密码指纹人脸识别安全锁3把,价值达3万元。摔坏屋内物品折费1万元,搬运费2千元,合计17万多元。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违背事实法律、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作出不公正的裁判。上诉人没有出售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孙某伟偷卖,赵某、李某霞偷买,双方在没有骗取委托卖房公证书之前都恶意串通好了,主观有恶意,客观上有与代理人孙某伟恶意串通的行为证实。超越代理权限,没有委托孙某伟拟定房价、代收房款,又严重损害了上诉人合法房产利益达200万余元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第48条、第52条、第58条的规定,以及《民法总则》186条的规定,孙某伟代理上诉人陶小兰、王胜福与赵某、李某霞签订的买卖145万元的房屋合同无效。此案已于2021年4月8日在市中院由更换后的审判长开庭审理了,相信法院会依法查明事实并依法公正改判,让这起长达5年之久的诈骗走了的房屋房归原主,维护受骗人合法权益,真正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来源:晨报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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