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一审判决,从一审立案主体错误,没有分清欠条的要约人是谁,故意不谈质量问题,故意不谈合同约定。法官故意不让合同要约人李某春出庭辩论,也不认定电瓶质量有问题,也不认定欠条是质量保证金,数量保证金,甚至李某春骗支了我郝巧芳多少钱都不查实,就草草结案,实属故意。现有李某春和郝某秋电话录音是质量和数量保证金为证。
其二,一审法院在我提交了合同要约人李某春运用好话骗回了4万元质量保证金和一台充电器后,却错误的判决为3.7万元,视而不见李某春等人所供电瓶出现质量问题,视而不见李某春等人不处理质量的截图照片。如果是合同变更和合同要约人变更必须我当事人同意才有效,这样的不管质量的变更实属法院一边倒的强制,有失公允。
其三,一审法官在没有弄清为什么李某春让我欠200电瓶款,以后送货近30次400支左右,电瓶款20万元左右,为什么一分钱不欠。我是严格按照欠条质量保证金执行的约定执行的,电瓶出了质量问题他们违背合同约定不处理,使我的用户天天去给我吵架,不让我做生意,成群到莲池区法院起诉我。这有一审法院立案庭魏庭长作证,也有郝某秋和她电话录音为证。
其四,一二审里的证据手机截图能证实,我发现了别的地方退回的两三个月的问题电瓶卖给了我,并说环保闹得厂子开不了张了。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所有证据都指向200支电瓶是质量、数量保证金,且所供电瓶出了严重的质量问题李某春等人不管,是李某春等人违背了合同约定。他们合同违约,销售给我别人退回前3个月的旧电池给我,使我的客户天天找我吵架,致使我的门店难以经营。他们不给换,我买其它厂家的电瓶给人换下来,客户还去法院起诉我,导致我的客户严重流失和损失。我无奈搬家,现在他们的退货还在库房。一审法院故意支持劣质产品,一边倒的合同转移实属罕见和不公。以上证据为证,如有虚假担负法律责任。
2020年11月4日,我拿到了省高院2020年10月19日作出的“驳回再审人郝巧芳的再审申请”的民事裁定书。我将继续依法申诉,维护自身正当权益。希望能以事实为根据,依法撤销两审法院的判决和上述裁定,公开透明让法律公平公正审判,让虚打标示产品、劣质产品再不要坑人了。 (河北省博野县 郝巧芳)
来源:中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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