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违建,就是(已有十多年了)当时拆旧建新和村里拆建安置没有向政府土地部门办理手续,但当时的农村土地监管执法就是处于这样一个环境。十年内政府部门没来补办手续,也不要求补办,这是全县的普遍情况。但当摄像机来时,当地有关部门串通自保,为了不连累官员,强行拆除我造价一千万元的别墅一幢,以应付上级。
两个月后,县土地部门约谈我:现在又换方法了,这三幢房子“全拆”,但实际不拆。“全拆”是由土地部门作拆除的决定,向法院申请执行,但法院委托长街镇政府执行,而镇政府写一个不予执行的申请,半年后补办手续,事情就了,实际上等于走个“过程”。劝说三个户主签字。
试问:一个村民在村里买了旧宅,拆旧翻新,违了什么法。就算以前没有办理拆旧翻新的审批手续,现在十年过去了,有关部门应来补办手续。如果上级巡查到地方政府为什么不来补办,要问责,但也不能把百姓的房子拆了自保啊。为什么要对百姓“秋后算账”。全县都这种情况,是全拆还是选择性的拆?物权法何在?法律的公平公正何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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