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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纳税是天职 偷逃税款法不容

字号+ 作者:江苏在线 来源:未知 2020-03-23 11:19 我要评论( )

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更是企业的天职。偷逃税款的行为不仅影响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导致社会分配不公平,而且冲击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税法的严肃性,为税法所不

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更是企业的天职。偷逃税款的行为不仅影响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导致社会分配不公平,而且冲击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税法的严肃性,为税法所不容。“2016年11月6日和2018年4月2日,我先后两次在廊坊市国税稽查部门实名反映了恒庆公司涉嫌偷逃企业所得税,直到如今国税、地税已合并,仍未收到处理结果。不知道总局有没有规定,在接到反映后应该多长时间结案。”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的刘某洵致函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说。
                  
       恒庆公司系本地企业,本案件也并不复杂。当地国税稽查部门的稽查报告已于2017年10月13日由刘某阁、王某义、蔡某慧完成,并报予审核人员张某芹、李某审核。审核人员于2018年7月3日完成审核。被调查的企业在2018年8月就知道了审核处罚结果,并在该企业领导会上商量过此事,但国税稽查部门到现在也未做出处理意见。
       我反映的该公司纳税情况证据确凿。该公司自2005年成立至2016年5月1日营改增之前,11年始终未在地税和国税注册、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于严重的涉嫌恶意偷逃税款案件。但是,税务稽查部门给出的调查报告却说该公司有申报记录,显然不能令人信服。既然有申报,那为什么没有缴纳税款呢?既然有申报,税务部门不收缴税款是什么行为?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财务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足以说明该企业涉嫌恶意的偷逃企业所得税款。
       而根据“国发(2009)31号”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一号》以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问题的公告》,“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20%”。
       根据我所反映的线索,国税稽查人员刘某葛、王某义、蔡某慧同志初查查出该公司偷逃税款1500万元左右,该税务稽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被指要求初查人员消减核定该公司偷逃税款,并干预了稽查报告偷逃税款的数额为140多万元。因为,偷逃税款达到二百万元以上就要经过市税务局党组会议讨论,不足二百万元就可以由稽查局处理。稽查局主要负责人被指为了避开市局党组会,就把已经查清楚的一千多万元消减成了一百多万元。其采用的方法是,把2015年、2016年的成本摊销在了里面(下面有关于2015年、2016年的详细说明),涉嫌徇私舞弊。
       国税稽查部门报告中认定该企业偷逃所得税款140多万元,处罚却按照罚没最低的0.5倍处罚。请问,该企业这种偷逃税款11年的严重性质,应该按照什么标准处罚?
       恒庆公司成立于2006年5月,注册资金3000万元。2006年至2009年无缴税内容,2009年12月10日办成第一个销售许可证(共3个)。该公司报税务可售面积为46278.37平方米,建筑面积58154平方米,609套商品房,323个地下室。恒庆公司自2010年至2015年缴税情况(略)。该公司在房产管理局核定的住宅建筑面积为60976.59平方米,综合楼面积为2174.57平方米+34.85平方米(楼内的厕所面积),商业楼面积为361.13平方米,物业楼面积 为1000平方米(公司在房产管理局没有登记记录)。   
       恒庆公司一期开发总面积计为64547.14平米。该公司于2009年开始建设恒庆公寓小区,该小区的销售营业额是2.3亿多元。我反映的是该企业所建“恒庆公寓一期”工程在2014年底前的涉嫌偷逃所得税税款,在2014年该企业已经全部销售完了恒庆公寓的一期工程,只是有3-4套房屋没有在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证手续。根据该企业的纳税表情况看,2015年该企业也没有销售所得,所有一期销售都截止到2014年,稽查也应该计算该企业在2014年底前所偷逃税款的数额,这也是很常规偷逃税款的认定。但是,稽查部门却把该公司2015年、2016年的亏损及成本计算到了里面。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有明确的规定,请问,缴纳税款是不是应该按照税法执行?
       我反映的是该企业在2014年底前开发竣工的一期涉嫌偷逃税款的问题,该企业的二期工程是在2015年10月16日才开始启动征地的,而国税稽查部门却按照2016年底对该企业进行成本核查,仅2015年、2016年两年就为该企业摊销亏损1000万元。2014年该企业已经售完了一期项目,却还是报亏损了800多万元。2015年、2016年的企业亏损根本就不应该计算到该企业的一期工程当中,有一点税务常识的人都应该清楚这种稽查核算是错误的。另外,该企业还成立有“材料公司”,在富士康还有“物业公司“管理物业,这些公司的成本费用、招待费用及人工费都摊销在了恒庆公司。该公司为了偷逃税款,聘用了一个叫赵某的会计师,这个会计师以前在财贸学校当老师,很会做账。并且赵某以前经常给税务部门讲课,认识很多税务部门的领导,所以该公司敢明目张胆的11年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4年廊坊市地税稽查例行检查该企业的时候,就查出该企业偷逃营业税4133973.85元。该企业偷逃税款本应是廊坊市地税稽查局处理,但是赵某出面找了廊坊市广阳区地税局领导杨某某,杨某某出面找到廊坊市地税稽查局领导,并办理了相关手续,把该案件要到了广阳区地税局。该企业多次宴请了杨某某和市稽查局部门的有关人员,广阳区地税只让该企业补交了税款,既没有缴纳罚款,也没有缴纳滞纳金。滞纳金及罚款300多万元;2016年7月27日,该公司还被市地税稽查局给予一次偷逃税款的行政处罚。
       恒庆公司涉嫌偷逃所得税款11年之久,实属罕见。开发企业11年不申报,不注册,不缴纳所得税是不是天大的笑话。但是,在本次我反映后,却出现了该企业有申报记录,令人感到匪夷所思。该公司的售楼款和预售款大部分都存入了法人高某春的私人账户,以逃避税务部门的检查。该企业的行为,属于法人与财务主管涉嫌合谋恶意偷逃所得税税款。就是这样的一个企业,在2016年被评为纳税A级企业。
       2019年初,我将情况反映到了国家税务总局举报中心和河北省税务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5月23日转发给了廊坊市税务稽查局,河北省税务稽查局于2019年6月5日转给了廊坊市税务稽查局。这些是我亲自用电话联系后得到的答复。
       依法纳税的底线不容触碰。强化依法治税,严厉打击各种偷逃税款的行为,一刻也不能放松。任何个人或企业如果偷逃税款,挑战法律底线,最终必然付出惨痛的代价。以上所反映的问题如有不实成分,我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期待能有一个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处理结果,并希望在社会上形成依法纳税、全民监督的良好风尚,让每一分税款都依法缴纳并物尽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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