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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字号+ 作者:江苏在线 来源:未知 2020-02-20 16:48 我要评论( )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人民法院践行初心、使命的具体要求,是司法工作的最高目标、根本目标,也是党的初心和使命在政法领域、法院系统的具体化、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人民法院践行初心、使命的具体要求,是司法工作的最高目标、根本目标,也是党的初心和使命在政法领域、法院系统的具体化、目标化,涉及到巩固党的执政根基,事关人民群众拥护不拥护的大是大非问题,也关系着“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进程。
              

       “我是贵州省松桃县法院(2013)松民初字第9号民事生效判决:负经济责任连带,事实合伙人的蒙冤人。该案证据链中的判决书中的基础法律关系的购货合同系伪造(贵警院的指纹鉴定机构已证实),购货合同涉案标的98万元购货款,杨正金只是代收代付人(贵阳华正联合司法会计鉴定所己证实),顺理受益人就是购货合同伪造者。办案人员涉嫌伪造合同,索原告合同原件调换,庭审上做足法律手脚,蓄意制造冤案栽赃,嫁祸我偿还98万元的事实。上述冤情,恳请上级领导予以关注,也希望媒体帮助呼吁,尽快查明事实真相,秉公执法,明辨是非,还我清白,公平,正义!” 贵州省江口县工贸局退休干部杨正金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我叫杨正金,男,汉族,1952年3月出生,大学文化程度,工程师。2002年从贵州省江口县工贸局经审计退休。2010年在松桃县城,我的中学同学杨某光(松桃县某局干部,法律工作者。精通法律,常替他人打官司,人脉关系广,为人精明)请我出面撮合其儿子杨某和蒋某玉与福建省木材商潘某兴做木材买卖生意,请我收汇潘老板98万元货款,中转,代付。他们获得98万元巨款后红了眼,便谋划伪造合同,串通有关人员向原告潘某兴索取合同原件,掉换,并毁灭证据原件,蓄意制造冤案栽赃,嫁祸我替他(她)们偿赔98万元。

       2013年2月24日(农历正月十三日,星期天),松桃县城还处在浓浓的欢度新春佳节气氛里,可在县城七星广场,县检察院正对面的复印店里,有杨某某提供潘谋兴合同原件复印件给杨某光亲笔结合电脑伪造了杨某和潘某兴各持两份合同,并为杨某写好答辩状,将伪造好潘某兴持件复印作举证材料,她就地借机打印好证据目录。其日期均署2013年2月24日。

       2013年3月11日庭审前夜,我身着重病,头脑昏涨不清楚,找到了松桃县某单位办公室主任杨某发(是我认识的同宗,同族,唯一信任、认识的司法界人)。他找他合作好友余某军律师全权代理我打该官司,与杨某光有业务关系,很熟。我在半月前,已将98万元去向的证据原件交给了他,并交了1万元律师费。他们要求我庭审上不要与他人讲话,一切由他全权代理。

       2013年3月12日上午,我头重脚轻地进入庭审大厅,目击了办案法官徐某某亲手拿了潘谋兴递交的证据原件沒退。余某军律师,庭审上沒将98万元去向证据交给法官作举证,更没为我辩护答辩,硬逼我在庭审笔录上签名字,留下亲自参加庭审的证明问法律手脚。

       2013年4月25日,余律师为我拿到(2013)松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生效。他用电话告诉我判决内容:负经济责任连带,事实合伙人。我在电话上请托他,按法律程序为我办理打官司的相关事宜,理由是我病太重,需医治,保命。
    
       我是98万元的收汇、中转、代付证人,可判决书上只字沒提,我有理由质疑该判决书是不是无证判决,判决书的核心主件合同是不是伪造件。判决我替他们偿还98万元巨款,显失公允。杨某光、杨某发早知我病重,没司法界人助力,更沒打官司的经验,认为是天助他们,是用法律公权敛财之最佳机遇,所以联合布控了非常精准、非常职业、非常专业的法律圈套。我不是他们的对手。
       
       证据是澄清冤案唯一法宝。我历时8年不间断上访、上诉、收集整理证据,调整心态,理性的运用法律武器力争合法权宜。 98万元的去向是证明清白之路:一是杨某、蒋某玉两人拿了钱,所留下的亲笔收条;二是银行办理汇兑款业务留下的回执,流水账,换旧存拆芯,款额与条数据相符;三是我据上述证据,申请了贵阳华正会计师联合事务所作了钱的经济鉴证报告。事实证明我没沾分文。

       购货合同是判决书核心主件,辨别真伪至关关键。而对于购货合同,我历时7年,三次申请了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的专家、教授作了合同上与我相邻的12枚指纹的甄别,鉴定结论是:购货合同上,甲方杨正金字迹上的指纹,不是杨正金本人指纹所留!

       125页的证据链材料中,判决书,裁定,拘留证,逮捕证,换押证,刑事判决书,不起诉书,释放证,回复等,是司法不公及黑后台保护伞自我显露的证据。我与他(她)们无冤无仇,为了钱,他(她)们不择手段,竟用法律公权作敛财手段。我本有恩于他(她)们,不感恩则罢,反用如此手段致我于死地。

       我案金额虽小,其社会影响不可小觑。事实证明获得98万元者,就是购货合同伪造者,他(她)们串通一气,无视法律尊严,为所欲为,坑害百姓,试问公理与正义何在。介于上述,我恳请上级领导予以关注,也希望媒体帮助呼吁,尽快查明事实真相,秉公执法,明辨是非,还我清白,公平,正义! (贵州 杨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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