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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8第三季度报告

字号+ 作者:lobtom 来源:未知 2018-10-28 14:17 我要评论( )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朱明虬、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国昀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陈少杰声明:保证季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朱明虬、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国昀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陈少杰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1.存货较期初减少38.88%,主要系本期电视剧摄制完成,对外播出时结转存货成本所致。

  2.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较期初增加34.57%,主要系业务规模扩大,营业成本增加所致。

  3.其他应付款较期初减少70.68%,主要系本期支付了历年累积未支付的限制性股票的现金股利及本期应付保证金减少所致。

  4.一年内到期的流动负债较期初较少83.27%,主要系本期支付以前收购子公司的现金对价及限制性股票解锁所致。

  5.其他流动负债较期初增加39.46%,主要系业务规模扩大,待转销项税额增加所致。

  6.实收资本较期初增加69.93%,主要系本期公司完成2018年半年度权益分派事项所致。

  7.库存股较期初减少100.00%,主要系本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完成所致。

  1.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39.09%,主要系公司本期业务规模扩大所致。

  2.营业成本较上年同期增加46.50%,主要系公司本期业务规模扩大所致。

  3.财务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84.11%,主要系短期借款增加了利息支出所致。

  4.资产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减少41.76%,主要系本期计提的坏账准备同比下降所致。

  5.资产处置收益较上年同期减少32.93%,主要系本期处置的资产减少所致。

  6.营业外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355.22%,主要系本期收到的违约赔偿款增加所致。

  1.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176.69%,主要系本期销售回款与采购付款的差额同比增加所致。

  2.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58.52%,主要系本期支付的收购子公司现金对价同比下降所致。

  3.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135.54%,主要系本期借款收到的现金减少,还款支付的现金增加所致。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2018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明虬先生的通知,朱明虬先生将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份进行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补充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截至公告披露日,朱明虬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223,674,8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48%;本次补充质押股份14,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0%;累计质押股份134,779,8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19%。

  近日,因市场波动股价下跌需增加质押物,朱明虬先生将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份14,500,000股用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补充质押。

  本次股票质押为对前次股票质押的补充质押,不涉及新增融资安排。朱明虬先生资信情况良好,具备相应的偿还能力,其质押的股份目前不存在平仓风险,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本次质押行为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若后续出现平仓风险,朱明虬先生将采取补充质押等方式应对平仓风险,公司将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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