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 江西证监局对江西华伍电力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因江西华伍电力在私募债券存续期内存在以下问题:将部分资金转借给关联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新增对外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20%,你公司未进行临时公告;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你公司未合并“增效扩容改造工程项目”的报表,造成少计资产、负债1353万元,定期报告披露不完整。据《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聂景华、欧阳龙、邹振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详情如下:
江西证监局关于对江西华伍电力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8-06-12 13:19:52 江西证监局
江西华伍电力有限公司及聂景华、欧阳龙、邹振新: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私募债券存续期内存在以下问题:
一、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你公司“16华电债”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但你公司将部分资金转借给关联方。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你公司转入关联方账户的募集资金累计发生额有9700万元,至2018年4月28日还清。你公司募集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二、2017年8月16日,你公司为实际控制人聂景华向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最高额股权质押,担保总额4500万元,占2016年末净资产的44.56%。上述新增对外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20%,你公司未进行临时公告,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违反了《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不符合《募集说明书》中“债券存续期限内,发生下列可能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或者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发行人应当及时向有关机构提交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重大事项包括:...(4)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的有关规定,违反了《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三、2013年9月,你公司成立奉新县仰山水电站增效扩容改造工程建设项目部,并设立专用账套、专用账户核算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该项目已于2017年6月建成投入使用。截止2017年末,该项目投资总额为2268万元,收到政府项目补助1353万元,其他为你公司自筹配套资金。你公司未合并“增效扩容改造工程项目”的报表,造成少计资产、负债1353万元,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七条、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导致定期报告披露不完整。
你公司上述问题,董事长聂景华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欧阳龙作为公司董事及总经理、邹振新作为公司董事及财务总监并兼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聂景华、欧阳龙、邹振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18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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